試論中國憲法的司法化
(作者未知) 2010/8/5
(接上頁)的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也說明我國憲法司法化的道路雖然會很艱難,卻也看到了憲法司法化在我國將會得以廣泛適用的趨勢。
三、中國憲法司法化“難”的原因
我國憲法在經歷了幾十年發(fā)展之后,始終不能進入司法程序,不可以直接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就算是前面幾個案例,也其實是對憲法的引用而不是適用。其不能進入司法程序的主要障礙,我國廣大學者普遍認為,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即199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案件中不宜援引憲法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批復》。1995年的“復函”說明憲法不能論罪科刑,1986年的“批復”則更明確指出無論刑事還是民事判決,均不得援引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這兩個司法解釋的誤導,使司法機關形成了杜絕使用憲法判案的僵化的思維定勢和司法慣例。確實,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過去幾十年來的審判活動中都未適用憲法作為審判的直接依據。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之外,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值得人們正視與擔憂:
一是我國憲法適用至高無上的權威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其權威和地位應是至高無上的,但是由于我國法治體系仍未健全,加上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影晌、法治觀念淡薄,認為憲法與自己生活無關以及我國法官業(yè)務能力普遍不強,在裁判時較為保守,不敢革新去舊,導致了將憲法高高束起,束縛了中國憲法的司法化。
二是我國憲法,特別是1954年憲法深受蘇聯(lián)憲法影響,口號性強,適用性差。我國憲法雖然經歷了兩次修改,最后沿用的是1982年憲法,但是我國憲法仍舊保有蘇聯(lián)憲法的章程化、綱領化、原則化、政治化等特點,其假定、制裁等區(qū)分的規(guī)定并不全面,因此缺乏可訴性和可操作性,這就使法官認為援引不具有操作性的憲法條文沒有必要,其也無法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標準”,造成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影響司法公正,導致憲法無法真正適用于法律的訴訟領域。
三是我國憲法司憲權和釋憲權相分離。在我國,憲法適用權和憲法解釋權是相分離的,一個制定的憲法只有在法律解釋之后才能成為真正的法律,而我國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釋憲權,即排除了法院的釋憲權,這是一種“誰制憲誰釋憲”原則的體現(xiàn),而依據法治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樣,立法者也不能做自己立法的法官。公共權力在公法領域由一個機關獨自享有就有可能在法律問題上形成“一言堂”,這對我國法治形成與法治建設是非常不利的。
四是我國的民主集中制與違憲審查制存在著深層矛盾。以人民代表大會為主體的監(jiān)督制度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有憲法監(jiān)督權的主體并不行使此權,想行使此權的主體在法律上又無權行使,這種情形造成了一些很難與法治社會相容的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司法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法律與法院沒有必要的權威,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制無法統(tǒng)一起來。
四、中國實行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經濟發(fā)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識、維權意識增強,法治體系逐漸完善,憲法作為我國根本大法,將其運用到訴訟程序中,作為具體案件的直接依據是法治發(fā)展的必然。
(一)憲法司法化是憲法法律性的要求
憲法的實體內容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國家機關權限的劃分與行使;另一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是最容易引起糾紛與爭議的部分。當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或其他組織,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手段之后仍不能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時,可以依據憲法提起訴訟,而憲法只有能夠被司法機關直接適用才是其本質要求與體現(xiàn)。憲法的司法化才能使“應然”的憲法轉變成“實然”的憲法,只有真正適用于訴訟程序中,才能使憲法成為真正具有規(guī)范性和強制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憲法司法化是保障人權的體現(xiàn)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儀益,是公民確保其自身生存與發(fā)展及維護人的尊嚴而享有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權利已規(guī)定在具體的部門法當中,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襖據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來尋求救濟,但是仍有一部分僅利沒有在相關部門法上具體化,只有憲法上的原則性的規(guī)定,當權利受到侵害,當事人根據具體法律法規(guī)無法維權時.就必須憲法出面。如果憲法不出面,公民的權利使得不到救濟與恢復,違法行為也得不到法律制裁。從這個角度而言,憲法司法化對保障人民權利實際上是最后的救濟方式。
(三)憲法司法化是司法實踐的需要
憲法在對法律和行為進行合憲判斷與“裁決”的司法過程中,顯示出憲法的國家強制力,對違憲法律宣告無效,對違完行為(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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