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憲法的司法化
(作者未知) 2010/8/5
(接上頁)給予制裁,體現(xiàn)了憲法作為法律的最高效力。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違憲的事情經(jīng)常發(fā)生,如在農(nóng)村,一些村委會的村規(guī)民約規(guī)定,凡女方嫁人即收回在該村的責任田;有些地方的公司、單位拒絕員工建立工會要求;基層選舉中,有的地方規(guī)定公民被推薦為候選人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還有一些商業(yè)單位對顧客非法拘禁、非法搜身等。這些行為都浸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都需要以憲法為依據(jù)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追究。然而,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完全直接適用憲法來判案的情況還沒有,像前面所述的援引憲法但依據(jù)具體的法律審判的情況包不多,而且處于“于法無據(jù)”的“非法”狀態(tài),所以我們應該看到,憲法進入訴訟程序是必須的。
(四)憲法司法化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將“依法治國”載入憲法條文中。在我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因而,依法治國實質(zhì)上首先是依憲治國。但是只是作為書本上的規(guī)定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讓憲法進入司法領域,通過憲法在司法中的適用來強化憲法的法律效力。正如漢密而頓所說:“憲法完善不在于它的莊嚴,而在于它的被適用”。憲法的適用不僅是憲法實施的關鍵,而且也是我國加強憲政建設,樹立憲法權威的關鍵。只有使憲法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讓憲法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jù),實現(xiàn)憲法的司法化,才能真正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五結(jié)論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在現(xiàn)代的民主法治化社會中,司法仍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其目的是從根本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所以我國憲法能否司法化決定著我國司法是否具有一道最后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權利救濟渠道。最后,真誠希望中國的憲法司法化在未來不是“海市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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