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弱勢群體人權保護的憲法價值
(作者未知) 2010/8/5
論文摘要:弱勢群體最重要的法學特征是其基本權利得不到實現(xiàn),尤其是生存權、勞動權和平等權。憲法對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是憲法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應有之義,體現(xiàn)了憲法公平、平等、正義的價值追求。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 基本人權保護 憲法價值
弱者與強者的對抗是貫穿整個生存競爭的永恒主題。但在人類的精神家園,除競爭外,還彌漫著濃重的“類”的情懷,對弱者的關懷和保護是人類特有的道德法則。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l條所明確規(guī)定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一、弱勢群體的法學界定
“概念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傳統(tǒng)上,對于何為弱勢群體更多地是在社會學領域予以定義。社會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把其定性為貧困群體、脆弱群體、競爭弱者等等,由于劃分的依據(jù)各異,至今尚無定論。但有一點認識是共同的,弱勢群體必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jīng)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物質(zhì)生活的貧困是其主要標識。從當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可分為三類,即社會性弱勢群體、生理性弱勢群體和自然性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是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實。從社會弱勢群體的形成來看,自然生理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與整個不合理的社會結構密切相關,是社會制度設計、政策,尤其是權利分配機制(如農(nóng)民權益的城鄉(xiāng)差別、遷徙自由、上訪自由的限制)的犧牲品。
二、弱勢群體人權保護的憲法價值
當代現(xiàn)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實質(zhì)是以憲法和法律的至高權威管理國家,通過對公共權利的授予和控制來實現(xiàn)對公民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使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因此,作為規(guī)定一國公民基本權利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憲法,必須擔當起維護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重任,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關愛和保護,保障他們的人格尊嚴、自由選擇和安全生活,從根本上消除對他們的歧視、虐待和侮辱,充分體現(xiàn)出法治社會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和價值追求。
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是憲法價值的應有之義。法價值的實現(xiàn)足以人為最終歸屬的,只有在法的價值轉化為主體的現(xiàn)實滿足,甚至屬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發(fā)展)之后,法的價值才能說真正實現(xiàn)。憲法自誕生以來,人們給它下了無數(shù)的定義,但其中有一點從來就是完全一致的,即憲法是人們自由的憲章,是人權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憲法的產(chǎn)生過程足人權由一種理念升華為憲法規(guī)范的過程,是人權由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人權孕育了憲法,憲法內(nèi)容是以人權理念為核心來展開的,“憲法的內(nèi)容經(jīng)常是按照憲法中的關于人權的規(guī)定作出判斷!弊鳛槿藱啵匀灰簿统蔀槲拿鬟M步憲法所要實現(xiàn)的根本價值目標。如果憲法不體現(xiàn)人權精神,不考慮人的生命、自由、榮譽、幸福等最基本價值需求,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義內(nèi)容,那么,憲法就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本質(zhì)基礎,也就失去了它的價值,變得毫無意義!叭藱嗟玫阶钋袑嵉谋U,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也是它的基本標志之一”。這是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理論基礎,也是憲法保障人權終極價值的必然要求。
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本質(zhì)也是體現(xiàn)憲法的公平、平等原則。平等權是法治國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從立法上看,法律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時,法律面前人的實際身份、地位、經(jīng)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情況是不被考慮在內(nèi)的,是抽象的“人”,即憲法學上所稱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極地保障人們有一個平等的起點,而忽視了站在起點上的各個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異的存在,弱勢群體的“弱勢”特質(zhì)在“形式平等”條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們在形式上獲得了和其他人同樣的平等權利。然而,各個人“有時只能歸因于天意”的原因并不是具有對等的實力,實際接近和利用機會更是不平等的。社會弱勢群體往往因自身的“弱勢”特質(zhì)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權利的手段。純粹形式平等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了現(xiàn)實上的不平等狀況,造成事實仁的不平等,導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權利流于形式,正如柏拉圖所言“對一切人的不加區(qū)別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畔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有鑒于此,從作為現(xiàn)代憲法之濫筋的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與1918年的蘇俄憲法開始,“實質(zhì)平等”的理念就體現(xiàn)于憲法之中。所謂“實質(zhì)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jù)各個人的不同屬性采取分別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個人的人格發(fā)展所必須的前提條件進行實質(zhì)意義的平等保障!遍w為此,許多國家在憲法中確立(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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