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同音”與人權保障——對憲法“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法理思考
(作者未知) 2010/8/5
【摘要】語言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我國憲法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蘊含著我國不存在法定的官方語言,各民族語言一律平等;該條款屬于政策性條款,國家采取鼓勵的手段,以達到推廣普通話,便利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及人們相互之間交流的目的;學習和使用普通話是公民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等極為豐富的內(nèi)容。實踐中對普通話作強制性要求的某些做法,有侵犯公民語言權、工作權等權利之嫌。因此,有必要對普通話作強制性要求的做法確立違憲審查的標準。
【關鍵詞】普通話;語言權;文化權;人權保障;違憲審查
我國通用語言為普通話,《憲法》第19條第5款規(guī)定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但是,憲法作為“高級法”的特點決定了其條款必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政策性的特征,該普通話條款亦然。如何理解該普通話條款,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一些對普通話作強制性要求的做法是否合憲等等,這些問題關系到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以及對文化多樣性、公民語言權、工作權等基本權的保護等諸多問題,故有必要對之進行學術上的探討。
一、語言與人權
自二十世紀后半葉以來,隨著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文化多樣性的保護與傳承問題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人們認識到人類建立在文化多樣性共存的基礎之上,文化的多樣性則以語言的多樣性為依托,因此,語言的多樣性、語言權的保護漸為國際社會所關注。
1、國際人權公約、國際組織的努力及其聲明。早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就提出了保護少數(shù)群體語言的條款。在當代著名的國際人權文獻中,《世界人權宣言》、《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然未明文提及語言權的概念,但《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5條所規(guī)定的文化權利實包含了語言權在內(nèi),并成為聯(lián)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語言權立法的基礎。在區(qū)域性人權公約方面,《美洲人權公約•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補充議定書》第16條規(guī)定的文化利益權利以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17條第2款 “人人可以自由地參與社會的文化生活” 的規(guī)定亦包含著語言權的內(nèi)容。
為了強調(diào)語言多樣性的重要,從2000年起,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把每年的2月21日定為“世界母語日”。2001年在《實施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行動計劃要點》中,第6項明文規(guī)定了“提倡在尊重母語的情況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實現(xiàn)各級教育中的語言多樣化,鼓勵自幼學習多種語言!弊1971年以來,聯(lián)合國和有關部門先后發(fā)布了20多個包含語言權的法律和宣言,其中《基本語言權普遍章程》和《塔林國際語言權會議宣言》最為著名。
語言教師國際協(xié)會草擬的《基本語言權普遍章程》中詳細地規(guī)定了個人在語言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1)所有人都有學習自己母語的權利;(2)所有人都有學習國家規(guī)定作為正式教育語言的官方語言(至少一種)的權利;(3)為消除文盲或克服語言殘障,任何人都有權得到特殊援助;(4)所有人都有學習自己選擇的語言的權利;(5)所有人都有用任何語言自由表達的權利;(6)所有年輕人都有被教本人或家庭成員最容易理解的語言權利;(7)所有人都有被教所在國官方語言(至少一種)的一權利;(8)為了提高社會、文化、教育和知識水平,促進不同國家間和不同文化的互相理解,所有人都有被教至少一種外國語言的權利;(9)使用語言的權利,說、讀、寫一種語言,學習、教授或接觸某種語言的權利不可受到有意壓制或禁止!盵1]
1991年在愛沙尼亞首都塔林召開的“語言權國際會議”發(fā)表了《塔林國際語言權會議宣言》,對語言權的內(nèi)涵進行了充分的概括,其主要內(nèi)容有:“(1)我們承認,個體語言權和群體語言權都天生是人權的一部分;(2)我們知道,語言是世界上許多沖突的一個關鍵因素,并不斷意識到語言權對于原住民和移民少數(shù)群體的重要性;(3)我們相信,個人生活中的語言使用不會受到政府的限制,語言權在諸如教育、行政、司法、政治生活、社會事務、商業(yè)和傳媒等關鍵領域中也應該得到尊重;(4)我們表明維護和發(fā)展所有語言及其文化的愿望,為達此目的,通過母語教育可以發(fā)揮其重要作用;(5)我們相信,促進少數(shù)群體語言的語言權絕對不會有損于官方語言;(6)我們確信,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保證其語言在國家生活中的合法地位,尊重別人的語言權,尤其是當他們的語言邊緣化或瀕危時;(7)語言權應該受到所有人關注,尤其是教育工作者、知識分子、文化工作者、政策制訂者;開發(fā)語言資源迫在眉睫;(8)我們鼓勵聯(lián)合國、聯(lián)合國教科文、國際語言組織、各級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承擔和支持推進語言權的研究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工作;(9)我們敦促學者承擔以下關鍵領域的語言權和科學研究工作:語言權同其他權利義務的關系;社會和語言對語言權的制約和影響;語言權的可(未完,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