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同音”與人權保障——對憲法“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法理思考
(作者未知) 2010/8/5
(接上頁)接受性與實施;(10)我們鼓勵有關當局采取有力的步驟實施語言權”。[2]
2、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語言人權狀況。
當代世界,語言權已發(fā)展成為一種憲法性權利。加拿大的語言法律專家圖里研究了147個國家的憲法,發(fā)現(xiàn)其中110個國家設有語言權條款。[3]在實踐中,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qū)高度重視對語言權的保障。
(1)歐盟。尊重多樣性是歐盟基本原則之一,在歐洲一體化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始終存在著這樣一個耐人尋味的現(xiàn)象:不管是昔日的歐洲經(jīng)濟共同體,還是今天的歐洲聯(lián)盟,都不遺余力地在經(jīng)濟、貨幣、法律和政治等領域推動歐洲由協(xié)調(diào)走向趨同,最終實現(xiàn)一體化,如關稅同盟、內(nèi)部大市場、歐元等。而與此同時,對語言和文化則實行多元主義。[4]早期,歐共體成立條約中只是在第149和151條中提及文化和語言多樣性的原則。1958年頒布的歐共體一號語言章程是針對歐盟語言問題正式、明確訂立的法規(guī),其中的第一條即明文規(guī)定歐盟所有語言都是相互平等的官方語和工作語。此后,歐共體在文化和語言政策上正式確立了語言平等和多樣性的基本原則。
(2)歐盟成員國!皫缀跛械臍W洲國家都有語言少數(shù)群體。群體中的人說著他們自己的語言,而這種語言與他們所居住的國家官方認可的、權威的、占主導地位的語言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形下,當這些語言少數(shù)群體的量相對大的時候,國家就會有一個以上的官方語言”。[5]事實上,歐盟的很多成員國都有不止一個官方語言,這些語言享有相等或基本相等的權利。此外,不少成員國還承認一個或數(shù)個地區(qū)性方言有限的官方語言的地位。[6]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瑞士,從1848年成為統(tǒng)一的聯(lián)邦制國家以來,由于聯(lián)邦憲法對各州的自治權給予了充分的保證,對于居住在各州的不同語言集團,不論他們操何種語言、有多少人口都一視同仁。瑞士的立法機構、政府和司法部門的組成也都充分體現(xiàn)了各語言集團自主平等的原則。此外,瑞士一直實行著一種獨特的直接民主制度,即“公民表決”和“人民倡議”制度,它為瑞士各族人民一體性的社會聯(lián)系和國家認同提供了政治保證,也為解決多元語言矛盾沖突提供了成功范例。[7]
(3)北美地區(qū)。加拿大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的國家,在語言政策上,它采取的是“雙語政策”,即英語和法語同時是國家的官方語言。[8]美國是一個由移民組成的多語種國家,歷史上奉行“英語中心主義”,對其他語言采用同化主義政策,但進入二十世紀后,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美國語言政策的偏頗,開始強調(diào)保護土著、移民語言權利的重要性。在這種思潮的推動下,1992年喬治•布什總統(tǒng)簽署了《美國土著語言法案》,1994年克林頓政府推出了《美國土著語言生存與繁衍保護撥款法案》。[9]作為普通法國家,美國主要通過判例形式對少數(shù)群體語言權予以保護。1923年美國最高法院就語言教育做出規(guī)定:美國人有明確的權利保存他們的母語,而且公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教師有權利和責任教授孩子們這些語言。1974年最高法院發(fā)布聲明,明確了公立學校有責任來為那些第一語言不是英語的學生提供專門的教育。此外,最高法院還確認了一個1970年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認為1968年的國民權利提案同樣適用于語言水平有限的那些人,以防止他們因國籍問題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學生有權利接受用他們能理解的語言教授的課程,并且學校有責任確保學生在學校提供的各門學科上得到合理的幫助。[10]與此同時,聯(lián)邦和許多州的立機構制定了政策,設法幫助不會講英語的人和英語水平不高的人,不要使他們因為語言障礙而無法受益于公眾服務。但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卻出現(xiàn)了試圖推翻這些保護制度的傾向。1981年,有人提出一項憲法修正案,想把英語確定為美國的官方語言,后來盡管眾議院和參議院不斷有人重提此案,但始終沒有通過。1996年,眾議院通過了《政府工作語言條例》,要求“美國所有政府雇員和官員執(zhí)行公務時”都要使用英語。然而,由于在參議院審議時屢遭否決而沒有成為法律。[11]但是,2002年,布什政府頒布了實行英語單語教育的《不讓一個孩子掉隊》(No Child Is Left Behind)的學校法律,代替了1968年制定的、實施了34年的《中小學教育法第七條》,即關于美國少數(shù)民族兒童語言學習的法律條文(簡稱“雙語教育法”)。由此引起了維護雙語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力量與力主確立英語官方語言地位的保守人士之間的激烈論戰(zhàn)。[12]
綜上,可以看出語言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其內(nèi)涵和外延較為廣泛,主要包括群體語言權和個體語言權兩個部分。群體語言權指同類人群學習、使用、傳播和接受本民族語言、國家通用語言和其他交際語言的權利,其中特別強調(diào)的是群體保存、發(fā)展其語言、以及群體語言不被歧視的權利。個體語言權則包括語言學習權、語言使用權、語言傳播權和語言(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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