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同音”與人權保障——對憲法“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法理思考
(作者未知) 2010/8/5
(接上頁)倡導性的方式推廣普通話,學習和使用普通話是公民的權利而非義務。當前通過“普通話達標”等多種方式,推廣普通話在相當一些地方及部門已成為一項“政績”,形成一種無形甚至有形的壓力。一些單位規(guī)定普通話必須人人過關(例如一些師范類院校對其在校生有這類要求,甚至將其作為畢業(yè)必備的前提要件之一),未達到相應普通話等級的人必須交費參加“普通話培訓”,實際上已異化成為一種旨在通過收取“考試費”、“教材費”、“培訓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而“創(chuàng)收”的模式,以致形成了一個普通話培訓、考試的利益鏈。這實際上已嚴重背離了國家推廣普通話、學習及使用普通話是公民的權利而非義務的初衷,違反了憲法的精神,不具備“目的合理性”。對于實踐中那種聲稱是為了受眾的利益而強制推廣普通話的理由,筆者認為,這其實是一種典型的“家父主義”心態(tài)。事實上,“對于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聯(lián)系很強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24]因此,對于是不是需要學習、使用和接受普通話,只有本人才有決定的權利,其他任何人都無權代其決定。
筆者認為:1、語言僅僅是交流的一種工具,普通話亦然,在性質上普通話并非天然優(yōu)于方言。對于推廣普通話而言,事實上,只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jīng)濟才是最大的客觀動力 。工業(yè)化、市場化、城鎮(zhèn)化步伐的加快,語言的接觸與融合,普通話已經(jīng)成為了交際的必備工具。當母語無法應對新的生活環(huán)境、處理社會人際關系、解決工作事務時,人們勢必產生學習、使用普通話的愿望。政府只需為公民學習、使用普通話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即可(此亦為政府法定的義務),根本無須操心通過行政的手段強制公民接受或掌握普通話。2、自1956年《國務院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五十多年的推廣,我國各地區(qū)人民已基本掌握了普通話,在溝通上已不存在大的障礙,反觀地方文化日益萎縮,今后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傳承豐富多彩的地方文化、彰顯地方特色方面。3、對普通話作強制性的要求,屬于對公民基本的限制,必須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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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英]約翰&a(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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