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復人權法律思想的科學精神與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
(作者未知) 2010/8/5
[論文摘要]人權法律觀是嚴復思想體系中最富有時代氣息,也是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部分。在構建和諧和社會主義社會的今天,再次領會它所包含的為民立法、以人為本以及先理后法、法隨時移的科學精神。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制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發(fā)意義。
[論文關鍵詞]人權法律思想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立法 科學精神
中國現(xiàn)代人權觀念形成于中國社會向現(xiàn)代化“轉型”的初期——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由當時的開明有識之士創(chuàng)立。嚴復便是其中極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人物之一。他的人權法律思想對于中國現(xiàn)代人權觀念的形成而言,構成重要的一環(huán)。人權法律觀是嚴復思想體系中最富有時代氣息也是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部分。他的這部分思想的內容、性質和意義還遠未被后人所充分認識。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今天,再次領會嚴復人權法律思想所蘊含的科學精神,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發(fā)意義。
一、嚴復人權法律思想概述
嚴復認為“君也臣也,刑也兵也,皆緣衛(wèi)民之事而后有也;而民之所以有待于衛(wèi)者,以其有強梗、欺奪、患害也。”在自然狀態(tài)中,人的生活是不安全的,人類創(chuàng)建一整套法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約束人類的自營本性。防止它泛濫成災,“人群亦然。其始本于家族神權之相合,逼之以天災人禍,相救以圖自存,于是其形式漸立。其機關漸出,而成此最后之法制!彼f:“若夫專制無法,雖當機立決可也。顧于曲直,又何如乎?雖然,是之紆遲,必有法之國家,而后有保民之效耳”。很明顯,這些論述都說明嚴復具有“衛(wèi)民”立法的思想。當時的中國則像一切專制國家一樣,“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國利民之事一。顧用如是之法度,其國必不進也。居今而畜變法.其首宜變者,在乎此旨”?谶@就是說.在中國要變法,首先要改變立法的指導思想,由“塞奸”變?yōu)椤吧茋,由“害民”變(yōu)椤袄瘛薄UJ為法要“求便于民”,而不是“求利于上”。他說:“治國之法,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亂國之法,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而不求便于民,斯法因人立,其不悖于天理人性者寡矣。雖然,既不便民矣,將法雖立,而其國必不安。未有國不安而其上或利者也。對“求便于民和“求利于上”這兩種對立的立法思想,嚴復是堅決主張前者,反對后者的。認為只有求便于民的法律,人民才能過上安居樂業(yè)的生活.國家將呈現(xiàn)一派安定興旺的景象。
嚴復從社會學的角度對人的本性與自然法的關系進行了剖析。認為人組成社會是由于人的本性所決定的。物爭自存,人也爭自存。人為自存必然有爭。法律的起源正是同競爭著的個人權利的界定相聯(lián)系的。“法典之事即起于爭.使其無爭又安事法?國之與國,人之與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痹诖嘶A上,他認為求利是人性,性善“不止于利人”且首先要“利己”!皟衫麨槔,獨利不為利,”只有利己利人相結合,才有利于促進社會的發(fā)展。嚴復認為法律應該有利于保障私我的權利。只有由眾多私我權利的組合才能構成公權的成立。在此基礎上,嚴復進一步指出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觀念中的弊端所在:“吾國憲刑,向無此分。公私二律;鞛橐徽劇薄T谥袊说姆捎^念中。向來“公”字居上。
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這是中國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殘人權的觀念原由。他認為只有通過私權與公權的合理抗衡,才能達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理想境界!皣抑踩撬,積眾庶小己之安全以為之耳,獨奈何有重視國家之安全而輕小己之安全者乎?個人通過社會契約讓渡部分個人權利的目的不外是為保障私權而已。當國家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時,個人為愛國而赴國難也就會在所不惜,因為他知道自己在為自由權利而斗爭。這是嚴復在愛國與私權關系問題上的思路。應該說具有相當?shù)纳羁绦浴I钗贰八健弊稚踔两韫珡U私的法律惡習在幾千年中國歷史上經(jīng)久不衰。輕私權重公權的法律觀念必然會阻礙人權法的發(fā)展,這是中外法制建設中的共同的歷史教訓。
嚴復指出在人為法之上有理(自然法),人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規(guī)則,但在本質上必須合乎“理”。嚴復論及此問題時指出:“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文則通謂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離合見是非也!,叼“理”或“自然法”的提出,其本身在邏輯上就已經(jīng)為批判人為法提供了條件。他告誡人們,在當時民族危機嚴重,面臨“亡國滅種”的時刻,中國若再不改變已經(jīng)腐敗透頂?shù)恼畏芍贫,實行維新變法,就必然被“優(yōu)勝劣敗之公例”所淘汰。因此,“法與時移”勢在必行。要做到“法與時移”,一定要因時、因地、因人而立法。嚴復把自然界中的“物各競爭,最宜者立”的客觀規(guī)律運用于政治法律制度中。他說:“物競者,物爭自存也;天擇者,存其宜種也。??其始也,種與種爭,群與群爭,弱者常為強肉,愚者常為智役,及其有以自存而遺種也。則必強忍魁桀,(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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