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借鑒
中國農業(yè)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陳和午 2007/11/13
(接上頁)年前該土地的價格為準。
(三)東南亞
1.日本 依據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規(guī)定,重要的公用事業(yè)都可運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損失的補償以個別支付為原則,而支付的財物,原則上以現金為主,補償金額須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類似性質土地的地租或租金為準。日本的土地征用補償是根據相當補償的標準來定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具體來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補償包括5個部分:①征用損失補償,對征地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即正常的市場價格補償;②通損補償,對因征地而可能導致土地被征者的附帶性損失的補償;③少數殘存者的補償,對因征地使得人們脫離生活共同體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④離職者的補償,對因土地征用造成業(yè)主失業(yè)損失的補償;⑤事業(yè)損失補償,對公共事業(yè)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對經濟和生活損失等的補償。另外,日本的土地征用補償方法,除了現金補償,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fā)、宅地開發(fā)、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等)。
2.韓國 韓國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地價補償,為土地征收補償的主要部分,1990年韓國統(tǒng)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②殘余地補償,土地征用可能導致殘余地價值減低或因殘余地須修建道路等設施和工程應予以補償;③遷移費用補償,對被征地上的定著物,不是進行公益事業(yè)所必須的,應給予遷移補償費用;④其他損失補償,對土地征用致使被征者或關系人蒙受經濟損失時,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韓國在建設部設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員會,在漢城特別市、直轄市及道設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員會,對土地征用的區(qū)域、補償、時期等進行裁決。
3.新加坡 在新加坡,有關土地征用補償的決定由土地稅務兼行政長官作出,但補償金額由專業(yè)土地估價師評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價為補償標準。土地補償的項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損害、被征用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損害、被迫遷移住所或營業(yè)所所需的費用、測量土地、印花稅及其他所需要合理的費用等。
由此可以看出,世界上的一些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都非常重視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對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糾紛處理等等都作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以市場為基礎,盡可能地體現效率、平等的原則。
二、對中國的借鑒
土地征用補償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也是中國土地征用制度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世界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第一,遵循市場原則,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應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充分體現“效率、公平”原則。
第二,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對“集體”界定模糊,村干部成為了集體組織的“代言人”,現實中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來強占僅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在由征地補償費用引發(fā)的爭議中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國家應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受益主體,一方面使農民不會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喪失土地收益權,能較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集體財產的流失。
第三,征用土地補償方式應多樣化。借鑒日本、德國等國家的經驗,土地征用的補償方式既可以采用貨幣補償,也可以采用實物補償。而實物補償又可以采取留地補償和替代地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從而有效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第四,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由征地引發(fā)的矛盾特別是對補償費用的爭議會越來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土地補償費用爭議的,應由縣級以上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由政府當裁判員的做法,不符合國外通常是由獨立于政府的機構來仲裁征地糾紛的國際慣例。因此,有必要建立專業(yè)的仲裁機構來裁決征地糾紛,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地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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