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作者未知) 2008/10/11
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摘要:人類在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矛盾的相互轉(zhuǎn)化,構成了今天的社會有序性,即我們所說的社會秩序。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約束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工具,在人類社會發(fā)展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為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然而,法律在使用過程中要用事實來說話,而事實的真相是靠證據(jù)去證明的。證據(jù)就是證明的根據(jù),使用已知的事實來查明未知的事實,這個已知的事實就是證據(jù)。證據(jù)的法定種類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因此,證據(jù)需要提供和收集,而誰承擔舉證責任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別提出來。要探究其中的原因,應從舉證責任入手。
一、舉證責任的定義及其內(nèi)容
舉證責任〔1〕是訴訟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jù)予以證明的以及證明的以及證明不了時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舉證責任包括兩國方面的含義:一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jù)加以證明;二是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時,就是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中,前者稱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后者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原告有證明義務,被告須以反正推翻原告的舉證。這一原則就是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雛形。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規(guī)定了〔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但并沒有具體涉及到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而僅揭示了主張和舉證責任的關系?梢姡覈扇〉囊彩恰罢l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具體來講,舉證責任應包括三方面內(nèi)容,一是舉證責任的承擔;二是舉證責任的轉(zhuǎn)換;三是舉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是舉證責任的主體和承擔者,民事訴訟由原告的起訴而發(fā)生,起訴的條件之一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因此,原告應首先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用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原告說被告借其五百元錢到期不還,因而起訴被告。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和還錢期限應由原告提供證據(jù),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應對自己的反駁主張進行舉證。例如,被告將所借的錢如數(shù)按期歸還原告,那么被告應該就“已還錢”與員工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已消滅負有舉證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他人的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其應就自己的獨立請求權承擔舉證責任。在反訴中,反訴被告(也就是本訴被告)就自己反訴主張的權利應首先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如果就自己的主張舉出有力證據(jù),那么他所主張的權力才可能被法院所確認,因而獲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舉不出有力的證據(jù),他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可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承擔了舉證責任,舉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jù)之后,舉證責任隨之發(fā)生轉(zhuǎn)換,舉證責任轉(zhuǎn)移到對方當事人身上。該當事人無論是反駁對方的主張,還是否定對方的主張,都應就自己的反駁和否定負舉證責任。還拿前面借貸的案件為例,原告就借貸關系的存在和還錢期限已到提供證據(jù)之后,舉證責任即轉(zhuǎn)移到被告一方。如被告辯稱已還錢,則對已還錢進行舉證,如果被告是對原告主張的簡單否定,反訴原告就反訴主張舉證之后,舉證責任便轉(zhuǎn)會到本訴原告身上。本訴原告要反駁或否定反訴主張,還要舉證。同樣,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自己的主張獨立請求舉證之后,舉證責任即轉(zhuǎn)移到參加之訴被告(即本訴的被告)身上。參加之訴的被告反駁或否定參加之訴的主張,也毫無例外的要舉證。如果在舉證責任發(fā)生轉(zhuǎn)移之后,新的舉證責任承擔者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進行舉證,同樣可能承擔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舉證責任的轉(zhuǎn)換在庭審過程中不一定只一次,在各方面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之后,需要的便是人民法院對證據(jù)的審查判斷,由此查明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為正確解決民事糾紛打下基礎。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由原告承擔這種舉證的后果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由于證明對象的特殊愈復雜,法律規(guī)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則被告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舉證責任得倒置,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3〕1、因產(chǎn)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shù)脑V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guī)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關于人民法院的查證職責。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是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實體上的即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審判人員不承擔也不和當事人分擔舉證責任。但我們是社會主義的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指揮者,是民事爭議的裁判者,(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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