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杜培武案所引起的幾點思考
(作者未知)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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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杜培武一案中,對刑訊者的實體刑罰雖然感覺輕但囿于現行立法也無可厚非,但判處緩刑又是為什么呢?按《刑法》第72條的規(guī)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1)對象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考量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3)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按前述立法本案被告為緩刑適用對象無疑,相信他們在案發(fā)后肯定是言辭懇切地表示悔罪而不是當初的飛揚跋扈,相信他們緩刑之后也無膽再犯同樣的罪行危害社會,但具備這些條件的犯罪分子還不足以緩刑,還應該審查其犯罪情節(jié)。本案的被害人并不是一個平民百姓,而是刑訊者同一機關的干警,是一個懂法的執(zhí)法者,不是一般的刑訊達不到目的,刑訊者不會一點不看同行的面子;不是“高強度”的刑迅也不足是以使杜這樣一個熟知法律的人輕易就范。在監(jiān)禁26個月之后杜身上的累累傷痕、當初檢察官驗傷的照片、杜當庭出示的被打碎的血衣和被判處死刑的嚴重后果難以使我們得出刑訊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結論,顯然刑訊者的行為不符合緩刑的條件。有人可能會說他們是破案心切,職務犯罪情有可原,但緩刑的立法條件并不是單對刑訊逼供犯罪的,現在不是“寧可錯殺三千不能漏網一個”的恐怖年代,防冤甚于防縱,對此類易于產生冤獄且屢禁不止,嚴重損害法律和司法機關尊嚴的犯罪行為從重從快才符合民心國情。本案的一審刑判結果難怪被人視為官官相護,司法不公的再次表演。這是對刑訊逼供犯罪打擊不力的內在原因,有權機關應予以充分重視。
二、“杜培武”案反映的我國刑訴程序上的不足
“杜培武”一案之所以這么被關注,這么多地被研究刑事訴訟的學者提及,不是因為杜培武本身是警察,兩名被害人也是警察,而是因為此案所顯露地我國刑訴程序上的問題值得令人深思。
杜培武之所以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關鍵原因在于司法程序對口供證據的允許和認可。從刑事訴訟整個制度設計看,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惫矙C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口號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完全否定,這是一種允許從口供中取證的司法程序,鼓勵辦案人員從口供中尋求破案的線索,形成了從口供中破案最簡單最有效的習慣性做法。辦案人員把主要精力都用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想方設法掏取口供。在缺乏嚴格的法律規(guī)范和有效監(jiān)督的情況下,在一定的功利心理的驅使下,偵查人員濫用權力的刑訊逼供自然不可避免。在訴訟階段,口供證據能在法庭上不經過質證而輕易得到確認。作為國家機關,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似乎具有不容懷疑的證明效力,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結束后的3天內,要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公訴方提供的證據意見對法院判案無疑有著壓倒優(yōu)勢的影響,往往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同時,法律對警察是否應當出庭接受質證并無明確規(guī)定,故警察習慣于只提供書面證據而不出庭作證和接受質證,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逼供和假證。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的行為屢見不鮮;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及其辯護人也越來越多地辯稱其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法所獲得的。在杜培武案的庭審中,在強烈的求生欲望驅使下,杜培武不顧一切地高聲申辯:“我沒有殺人!我受到了嚴刑逼供!” 由于我國法律對被告人當庭翻供之后程序如何進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做法是要么置被告人的翻供不理不睬,要么斥責被告人無理狡辯、態(tài)度不老實;而公訴人為避免尷尬也往往不愿就非法證據承擔舉證責任。這樣被告人的翻供通常無法得到證明,造成了一定的冤家錯案。在被告人當庭翻供之后訴訟程序應當如何進行,這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應當從有利于對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和防止使被告人陷入自證其罪的不利地位的角度出發(fā),被告人對程序的進行應當有權施加一定的影響。在被告人翻供之后,審判人員應當對被告人的翻供進行必要審查,如果使其產生了對庭前供述的合理懷疑時,法庭應當宣布體庭,并對該供述作進一步的審查。
杜培武本人受到刑訊逼供的事實,反映了在刑訴司法實踐中“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并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執(zhí)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guī)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的體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員頭腦中尚存有罪推定之余毒。他們對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信奉罪從供出,對被訊問人濫施刑訊毒刑,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在法院最后定案量刑上來看,二審法院最終判處杜培武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在杜培武一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證據未能充分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存疑案件的矛盾態(tài)度(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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