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中的人權保護
(作者未知) 2010/12/28
摘要:“要切實通過司法活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全面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弊罡呷嗣穹ㄔ涸洪L肖揚說.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工作主題,而要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須在司法活動中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二十一世紀,人權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實現(xiàn),近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也將保障人權作為工作的重點,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的現(xiàn)象,嚴重侵害了公民應有的權利,對此,筆者將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在司法活動中如何保障人權發(fā)表一些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尊重和保障人權 刑訊逼供 非法拘禁
一,人權的概念及歷史發(fā)展
所謂人權,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會,特別是國家中所應當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與實現(xiàn)的各種權益。充分享有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
人權的實現(xiàn)是同人類社會的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fā)展水平分不開的。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擴展其范圍與豐富其內容。在古代,人就應當享有各種權利,但是由于受到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人們享有的實際權利是很少的,那時候也只能有“朦朧的”人權意識。以自由,平等,人道為其重要內容的現(xiàn)代意義上的人權,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逐步發(fā)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現(xiàn)的。此后,它經歷的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是指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全面勝利后一個很長的時期里的人權,其內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以及政治權利與自由,它的誕生與確立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主要標志。第二階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紀初開始的社會主義運動和影響和推動,以蘇聯(lián)的《被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宣言》和《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第三階段主要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反對殖民主義的運動中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其內容主要是民族自決權,發(fā)展權,和平權,環(huán)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它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
今天,《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內容,而為世界各國所必須尊重和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也已經分別得到140多個國家批準加入和簽署。這些人權文書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權的共同愿望,其主要內容成為世界各國都必須共同遵守和努力促其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
二,司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在現(xiàn)今及未來和長一段時間里,國家將是最主要的人權的義務主體。因此,保障人權的實現(xiàn),最根本的是取決于國家一級的人權保障,而其中司法保護相比立法和行政的措施更為關鍵和更為困難。因為,司法是人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在很多重要的國際文書中里對此都有明確的要求,以此作為各國建立人權的司法保障機制的共同標準和指導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完全平等的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弊鳛橐豁椕裰鞯脑瓌t,它是建立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基礎之上的。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它既是權利受損害者得到救濟和被告人權利得到保障的一種有效的制度設計,又是人人都應享有的一項人權,即當有人受到刑事指控是有權得到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審理的權利?梢哉f司法和人權保障的關系非常密切,也正因為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才出現(xiàn)了很多漏洞。
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 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可以說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大頑疾,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但實踐中這一現(xiàn)象仍然屢禁不止,其不僅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而且破壞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心目中的形象,威脅著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刑訊逼供作為一種野蠻,殘暴的不人道行為,一方面,給被告人的身體帶來極度痛苦,威脅著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權;另一方面,將被告人作為認定事實的工具,否定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制被告人的人權于不顧!為什么在我國刑訊逼供現(xiàn)象屢禁不止呢?我認為可以從觀念因素和制度因素兩方面來分析。
觀念因素:在我國,刑訊逼供雖然作為一種取證手段被禁止,但是實踐中公安司法人員依然對此取證手段頗為青睞,而支撐這種做法的觀念因素主要是“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以及“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訴訟觀念”
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不僅僅是一種確定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解決疑案的法律原則,而且也是偵察人員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種辦案思維模式:有罪推定與主觀唯心主義,主觀臆斷密切相連。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種種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主觀唯心主義不同程度的存在與人們的頭腦中,一些辦案人員對有些案件情況的認識和推定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科學,不和邏輯,甚至出現(xiàn)捕風捉影,產生先入為主的問題,由此造成誤斷,誤判。當辦案人員在收集不到自己想要的證據(jù)時,就憑著自己的判斷(未完,下一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