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虛報學生人數騙取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2011/2/3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關于嚴禁虛報學生人數騙取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通知
教職成[2010]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審計局:
自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實施以來,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組織推動落實,總體進展順利,成績顯著。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個別地區(qū)和學校,尤其是一些民辦學校,違紀違法,虛報學生人數套取國家助學金,在學生中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維護國家資助政策的嚴肅性,堅決禁止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進一步健全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機制,加強監(jiān)管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學校管理,嚴格執(zhí)行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審批標準和程序
各。▍^(qū)、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現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包括民辦學校和教學點的辦學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在辦學條件、學校管理等方面與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差距較大的,要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規(guī)模。各。▍^(qū)、市)要將最后審定的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質的中等職業(yè)學校名單于2011年3月底前報送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技工學校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各。▍^(qū)、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分別按照《中等職業(yè)學校管理規(guī)程》(教職成〔2010〕6號)、《中等職業(yè)學校設置標準》(教職成〔2010〕12號)、《技工學校工作條例》及有關文件中對中等職業(yè)學校在校生規(guī)模、學校硬件建設、專兼職教師配備、辦學經費保證等方面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中等職業(yè)學校審批標準和程序,保證基本辦學條件、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不得降低標準。
二、嚴格學籍管理,確保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補助學生人數真實、準確
國家、。▍^(qū)、市)、市(州)、縣(市、區(qū))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中等職業(yè)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學籍電子注冊制度。要把學生學籍管理、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納入班主任工作內容。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及時輸入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或技工院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報其上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上報至教育部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yè)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學校不得為同一學生重復注冊學籍,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
地方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所轄學校申報的學籍注冊名單,積極改進和完善學籍管理辦法,及時、準確掌握在校學生人數,確保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工作及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嚴格按照政策規(guī)定進行。
三、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積極推行國家助學金集中發(fā)放模式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銀發(fā)〔2010〕273號)要求,認真核查所轄學校通過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年級、班級、專業(yè)、聯系電話等),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學校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并組織力量到學,F場核發(fā)銀行卡。學校每月要如實申報變動(增加和減少)的受助學生名單,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核查并通過信息系統予以審核。“中職學生資助卡”須由學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發(fā)卡銀行網點柜臺激活后方可使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推行國家助學金集中發(fā)放模式。一是可由財政國庫集中發(fā)放。省、地市、縣級財政部門每月根據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供的當月國家助學金發(fā)放清單,通過銀行將助學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二是可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集中發(fā)放。每學期開學前,省、地市和縣級財政將上級財政撥付的及本級財政應承擔的所轄學校國家助學金,撥付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每月根據審定的當月國家助學金發(fā)放清單,通過銀行將助學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
四、明確責任、健全機制(未完,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