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元甲》被告侵權案
(作者未知) 2011/6/11
(接上頁)霍元甲作為清朝末年一代愛國武術家,因電視劇《霍元甲》的播出成為公眾人物。影片《霍元甲》系為歷史人物霍元甲的藝術加工與再現(xiàn)。藝術的創(chuàng)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規(guī)律,所以對于歷史人物的藝術塑造應允許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圍內進行虛構與夸張。與此同時,霍元甲作為歷史公眾人物,對其名譽的保護范圍而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歷史人物的后代對此應持有一定的容忍態(tài)度。
綜上,影片《霍元甲》雖有夸張與虛構之處,但片中并未對霍元甲這一特定歷史人物有侮辱、誹謗之描寫,其夸張與虛構內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圍之內,故該片并未對霍元甲的名譽構成侵犯。
判決后,霍壽金的代理律師表示,判決結果在他們的“預料之中”,判決書確認霍元甲是民族英雄,確認了霍壽金是霍元甲的孫子,這十分可貴;艏液笕酥皇窍Mㄟ^訴訟表明自己的態(tài)度,結果如何并不是打這場官司的最終目的。
四、相關問題回答意見
回答意見一:
藝術創(chuàng)造不能違背生活真實。縱然你借口“情節(jié)純屬虛構”,我看也不能免責。就象店堂貼出的小告示:“貸出店門,概不退還”。是不能推退自己銷售偽劣產品的責任的。既然你作品的名字為《霍元甲》,就請按照歷史真實來反映人物的風貌,而不是瞎編杜撰,無中生有,胡編亂造?v然霍氏后人不去告,我想一般的銷費者也應追究你的違約責任,因為你提供了虛假產品,愚弄了受眾。
回答意見二:
真人霍元甲有沒有名譽權?
答案是否定的,霍元甲沒有名譽權。一些評論指出電影《霍元甲》侵犯了歷史上真人霍元甲的名譽權時,犯了一個錯誤,將名譽與名譽權兩個詞語混淆了起來。
首先我們來判斷,名譽權是什么?當然是一種權利,一種人格權。那么再來追問,權利主體應由誰來擔當?法律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單位。而自然人的概念是什么呢?當然是活著的人,只有活著的人才享受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這樣一推理,結論就非常簡單了,霍元甲已經去世了許多年,他是不再享有名譽權了。
那么,既然死者不享有名譽權,那么他死后是不是別人就可以任意誹謗了呢?顯然不是,雖然死者不再享有名譽權,但死者的名譽如果被侵犯,為了照顧其近親屬的感受,也賦予了他們以司法救濟的途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的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注意,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是“死者名譽”,而不是“死者的名譽權”,一個字的增減,絕非是在玩文字游戲,這樣規(guī)定,既彌補了立法漏洞,又符合法律精神,用意深遠。
因此,即使電影《霍元甲》方涉嫌侵權,侵犯的也是霍元甲的名譽,而不是名譽權。
回答意見三:
人認為原告的請求得不到支持。
1是不是霍元甲后人有疑問。
2即使是后人,但仍然不是我國法律上認定的“近親屬”之范圍。不是格原告。
3同上,名譽和名譽權人法律上是不同的。雖然在一般人看來,沒有什么不同。
五、霍元甲后人維權案 留給我們什么啟示
在上個世紀80年代,香港拍攝的電視連續(xù)劇《霍元甲》在內地引起了轟動,一代武術大師霍元甲的形象也逐漸在國內以及海內華人心目中樹立起來,成為愛國武術大師典范。
引發(fā)霍元甲后人不滿,并進而導致對薄公堂的是,李連杰主演的電影《霍元甲》。片中“霍家被滅門”的情節(jié)引起霍氏后人極度不滿,認為影片違背史實損害霍元甲形象,讓霍家后人和熱愛大師的人們難以接受,在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委托律師狀告李連杰及片方,要求影片停映及制片方賠禮道歉。
之后,記者播通了霍元甲地四代后人霍自正先生的電話,老人至今仍然不改自己的初衷,認為并不是經濟賠償,不用先人的名譽為自己某私利,而是要維護一代武術真實形象。
霍元甲后人維權案件的代理律師本市明揚長纓律師事務所主任楊仲凱律師在說到電影《霍元甲》的內容和情節(jié)以及歷史的真實情況等諸多問題時說,霍元甲的形象被塑造成了一名無父、無母、無妻、無子女的落魄流浪漢,與以往人們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遠。而實際上霍元甲生前育有二子三女,子孫人丁興旺,生活于國內及海外。
影片將霍元甲描寫成生性好斗,成人以后為爭“津門第一”而好勇斗狠,亂收酒肉徒弟,甚至濫殺無辜的一介江湖武夫,也因此招致老母、獨女被仇人殘忍殺害,造成了家敗人亡,滅門絕后的悲慘下場,他成了霍家的千古罪人
近期,因對影視劇肆意改編而引發(fā)后人不滿的事件,近年來層出不窮。如英雄楊子榮原型的養(yǎng)子狀告電視劇《林海雪原》,張大千的后人質疑電視劇《張大千》等等。楊三姐、董存瑞等名人的后人因無法忍受影視劇制片方的肆意杜撰,先后將后者訴上法庭,在影視界及法律界引起震動,并讓人們對如何界定“正(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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