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信用建設中的制度建設
楊博 2012/4/27
(接上頁)言,微觀條件下的個人信用、企業(yè)信用是組成良好的地區(qū)信用和國家信用的基礎,沒有微觀個體的信用,一個國家和地區(qū)的信用狀況就無從談起;就制度和社會性層面上看,信用是和特定的信用主體(如個人、企業(yè))的外在環(huán)境、法律條件、道德風尚密切相關的。
二、信用建設的制度分析
(一)我國信用建設中的制度缺陷
從信用的發(fā)展演變上看,信用是隨交易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的,在早期自給自足的個體經濟時代,人們之間不存在交易行為,因此那個時候的信用在經濟中并不重要;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要求專業(yè)化分工,專業(yè)化分工能夠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這種分工的結果就是社會交易的頻繁和規(guī)模的擴大。在重復的多次交易和信息比較完善的情況下,人們會形成一種互相尊重約定、保證質量、平等互利的原則和規(guī)定,這種規(guī)則形成了信用文化中的非正式的制度形態(tài)。之所以形成這種結果,是因為違約和不守信的成本是很高的,但是基于“經濟人”特性假設和非充分市場下的交易并不會彼此做到信息對稱和互不欺詐,一旦交易中產生了紛爭和利益沖突,就需要權力機構的一種正式制度安排來界定和約束交易雙方的行為,以減少這種違約的可能性。從信息經濟學上講,只要兩個個體之間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如果沒有正式規(guī)則的約束,彼此都不會去遵守約定和做到言行一致。這種情況就需要作為社會權力機構的政府通過正式制度安排來保證這種交易的公正性。這就要求政府在信用建設中必須能夠及時公正地提供一種保證信用文化和信用行為得到注重的環(huán)境。這種環(huán)境的獲得是通過制度安排來體現的。在當前我國經濟條件下,政府在信用中的作為是不夠的,保證交易的公平和對不守信的懲罰要求政府在信用的建設中必須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但目前的一個情況就是信用主體雙方在市場交易中的不平等。民營企業(yè)、國有企業(yè)及銀行等在市場中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國家并沒有保證“資本”在市場中的同一性,也沒有保證企業(yè)在市場中的同一性?梢哉f這是我國信用建設中的制度缺陷。
(二)信用建設中的兩種制度安排
信用建設不光只是為信用建設,它必須為經濟服務。因此信用建設是和一定的經濟和社會背景相聯系的,不同的經濟條件和社會文化背景,信用建設的方法和途徑是不一樣的。自科斯提出交易費用理論以后,人們將市場主體間的經濟行為納入了科斯理論的分析框架。他認為,對于一項經濟活動,人們到底是選擇市場交易或者內部解決是與交易費用相關的,如果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大于企業(yè)內部進行生產的成本,那么企業(yè)就不會選擇通過交易的方式來進行。筆者認為,這種交易費用就包括了信息搜尋成本和預期失信的違約成本。一旦社會信用狀況惡化,市場交易中失信成本就會很大。因此,企業(yè)就會選擇減少交易的方式或者改變交易的手段來規(guī)避這種失信的損失,其后果就是市場交易的萎縮和經濟規(guī)?s小,F實生活中,我國企業(yè)“大而全”的狀況和這很有關系。我國現實中的狀況是,因為整個經濟環(huán)境的信用不良,很多企業(yè)的交易又退回到了最初的“物物交易”或者“現金交易”,這印證了我們信用建設的尷尬,銀行抱著巨額的存貸差卻“惜貸”的困境也印證了我們信用現狀的不佳。因此,作為銀行、企業(yè)、個人,必須認識到信用的提升是有經濟價值的,彼此改善信用狀況能夠獲得多贏的局面,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福利”。因此,作為推動信用建設的銀行來講,通過信用建設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擴大交易的規(guī)模和質量應成為衡量其效果的重要標尺,各大銀行在融資推動中強化信用制度建設,目的是提供一種微觀層面的制度安排來保證“銀企”交易的約束。
(三)信用發(fā)展中的路徑依賴特征分析
諾斯將“路徑依賴”引入制度變遷分析中,他認為在制度變遷中同樣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fā)展中得到自我強化。諾斯指出“,路徑依賴,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沿著既有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huán)的軌道并迅速優(yōu)化(稱之為諾斯路徑依賴Ⅰ);也可能順著原來錯誤的路徑依賴路徑往下滑(稱之為諾斯路徑依賴Ⅱ)。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一路徑產生依賴。正是這種路徑依賴性的存在,使得一個社會一旦選擇了某種制度,無論它是否有效率,都很難從這種制度中擺脫出來。信用建設中同樣具有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特征。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的市場信用主體(企業(yè)、金融機構)名義上都屬于國家,企業(yè)的一切資金來源和市場活動都由國家來調控,銀行也只能是國家的第二財政,黨的旗幟指到哪里,資金就投到哪里,資金“供給”的銀行和資金“需求”的企業(yè)都是國家的左右手。
因此,計劃經濟時代無論從制度安排上、信用主體上看都是“信用缺失”的,借錢不用還的心態(tài)根植于企業(yè)之中、銀行之中。以致后來國家從“撥改貸(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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