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給幼兒喂藥行為的刑法分析——以西安楓韻幼兒園“病毒靈”案件為例
廣東湛江 龐劍云 2014/7/22 1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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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定性為“非法行醫(yī)”值得商榷,但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幼兒園擅自給孩子喂藥的行為是錯誤的,給孩子造成損傷就應該追究其責任。刑法又存在缺失和沖突,那么如何在刑法上規(guī)制這種行為呢。
(一)強化刑法解釋
強化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解釋法律是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之一,刑法立法解釋是對《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內容予以闡明?梢酝ㄟ^立法解釋對擅自喂藥行為進行定性,把其歸入刑法適合的罪名之中。
強化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于同一司法機關的認識,加強辦案工作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對擅自給幼兒喂藥行為這種以前未引起關注,實務界認識有沖突的行為就更需要司法解釋來對其含義進行解釋。例如可以把幼兒園保健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給孩子們喂食藥物的行為解釋為醫(yī)療行為,把孩子們出現(xiàn)的某些癥狀解釋為“情節(jié)嚴重”等。
(二)增設新的罪名
由于現(xiàn)有刑法對擅自給幼兒喂藥行為并未直接規(guī)定,也很難被現(xiàn)行刑法中已有的犯罪所包容,運用現(xiàn)行刑法無法對其加以防范。這不禁讓人想起前年的浙江溫嶺的幼兒園教師的虐童案,同樣發(fā)生在幼兒園、同樣性質十分惡劣,同樣民憤極大,當時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當事人予以刑事拘留,但在批捕階段檢察機關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警方最終作了撤案決定。在該事件發(fā)生后,有關增設虐待兒童罪建議得到了廣泛的支持,立法機關也將本罪的增設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次多地發(fā)生的幼兒園喂藥事件,無疑進一步強化了虐童入罪必要性,有助于加快相關的立法步伐。 可根據(jù)規(guī)范和打擊此類行為的實際需要,對“情節(jié)嚴重”的,可在刑法中增設新罪并配置相應的刑事責任。
四、結語
如上所述,幼兒園擅自給孩子喂藥的行為己經(jīng)引發(fā)社會的強烈關注。但是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司法機關對于此類行為的處理有些茫然。在這次事件中,面對群情激奮的民意,窮追猛打的輿論,甚至是行政長官要求嚴懲的指示,司法機關盡管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但“非法行醫(yī)”依然有些牽強。為有效地保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應制定統(tǒng)一的約束機制,避免導致混亂?梢詮牧⒎ㄉ蠈Υ祟愋袨榧右砸(guī)定,也可利用解釋的方法對此類行為進行規(guī)制。
參考文獻:
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陜西病毒靈案和吉林病毒靈案等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趙麗,路臻:《幼兒園喂藥事件三大疑問待解》,法制日報,2014年3月21日004版。
趙麗,路臻:《幼兒園喂藥事件三大疑問待解》,法制日報,2014年3月21日004版。
桂亞勝:幼兒園喂藥事件中罪名認定,載閘北區(qū)政法綜治網(wǎng),訪問日期:201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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