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信仰
資源天下 2018/11/6 19:34:50
(接上頁)生曾作過如下精辟的分析:“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他們被設計出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構建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他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步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夠激發(fā)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尊崇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長久之傳統文化格格不入!盵5]
3.司法體制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實現民眾對法律的期望值
當代中國的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不公現象時有發(fā)生,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中國人欠缺的并不是法律文本中的權利與正義,事實上以憲法為線條的眾多法律文本都白紙黑字記載著每個中國公民所應享有的權利與相應的義務;而是行動中足夠的司法正義與權利。
首先,社會問題多,法律的沖突讓人們無所適從,不知該聽信何方言辭!艾F實中制定法的規(guī)定和司法的實際不同,官方的宣諭與政府行為方式不同,作為法律的制訂者和施行者的人人言行與知行之間,反差太大了!盵6] 前段時間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的問題,折射出了物權法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沖突問題;大陸公益律師馮正虎被困日本機場,人權被踐踏;上海釣魚執(zhí)法為人們所聲討,明目張膽地濫用權力、有法不依;等等。報導出來的數量就不少,未批露的又何其多!此類的事件頻頻發(fā)生。法律依法制訂了,但在施行時各部門法之間卻存在沖突,矛盾出現時各執(zhí)一理,雙方都有理有據。公民權利被侵犯,有法可依但卻不能依。
其次,腐敗風氣、人情社會、部分司法工作者法律素養(yǎng)不高等原因,使得司法不公無法杜絕。在中國這個特殊的人情社會,就連司法工作者都難談信仰法律,更莫奢望人民大眾的法律信仰度能有多高。很多時候,現實是有人情、有關系,便不須走司法程序。程序不公、司法不公了,人們怎么可能對法律產生信仰?
最后,中國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對法律無法產生信仰、崇拜。現代社會中國奉行依法治國的政策,宣揚法律至上的思想,但實際上,普遍來說,中國公民法律意識并不夠。某種程度上,古代的“厭訟”情緒對現今人們,特別是落后地區(qū)人們仍有影響。在過去禮重于法的中國傳統社會里,法律職業(yè)一向就是世俗的,甚至是低賤的。
前面,我們論述了法律信仰的內涵及分析了中國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谥袊娜笔КF狀,筆者認為,有必要在中國提倡法律信仰。
三、中國法律應當被信仰
提倡法律信仰這個論題,是基于法律信仰的價值,這是無可辯駁的。在中國學界,有些學者對法律信仰持批判態(tài)度,主要是因為覺得在中國談“法律信仰”是個偽問題,因為中國根本不具備法律信仰的條件。法律信仰在中國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過去沒有,現在也不可能有。對法律信仰是不是偽問題這樣的說法,正反兩方均有學者予以論證。由于學識有限,筆者在這里不多做論述。僅從法律信仰有實現的可能性和法律信仰對中國法治有積極意義兩方面來作探討。
(一)法律信仰有實現的可能性
1.法律信仰曾經是西方法律傳統之一
西方法律作為這個世界上不斷發(fā)展著事物,從最初的自然法到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教會法,直至世俗法律體系的形成,這其間經歷了無數次的變革。正是那一次次的變革,方才造就了西方現今系統的法律制度。
在11和12世紀里,上帝與人之間的調和被視為一種更為艱巨的調和的一部分。正是這樣一種對自己終極命運的新視野,第一次讓西方人具有了對于法律科學的信仰。12、13世紀的經院主義中,12世紀西歐的法學家使用亞里士多德的辯證法達到證明何為真實、何為正義的目的。“與早先的羅馬法學家和希臘哲學家相反,他們設想他們能夠通過理性證明權威法律文本中的一般真理和一般正義。對于他們來說,羅馬法中的敕令和解答,無論是單個的或整體的,都構成了在羅馬法學家自己心目中絕沒有構成的一種書面自然法,一種書面理性,他們將羅馬法連同《圣經》、教父著述以及教會的法律一起視為神圣的典籍。由于羅馬的法律規(guī)范是真實的和公正的,從其中就可以必然地推導出新的真理和正義! [7] “圣保羅在寫給羅馬教會的信中說:‘律法是圣潔的,誡命也是圣潔、公義、良善的。’這意味著基督徒應將《圣經》的法律內化,應當從心底信仰其中新包含的真理,并應當由于信仰、希望和愛而不是因為法律的誡命或懲罰而行善。”[8] 此后的發(fā)展變革中,凡主張依法而治的國家或民族,都十分注(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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