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者財務淺論
(作者未知) 2009/4/19
(接上頁)的財務目標與出資者財務目標是一致的,公司制企業(yè)的財務目標有待進一步考慮。
根據貨幣關系論的觀點,財務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出資者和經營者是通過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聯(lián)系起來的不同的利益集體,其行為動機和目標選擇經常會出現(xiàn)偏差,關鍵在于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如何配置。由于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因素的存在,出資者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出資者必須建立起對經營者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這種制約機制包括企業(yè)內部的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以及企業(yè)外部的法律體系、市場體系的制度約束。出資者只有在相應的制約機制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合理配置控制權。從具體內容看,資本融資決策、長期權益性投資決策和股利決策等都屬于出資者財務問題。同時,出資者還應加強對經營者財務的管理,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從而使經營者財務目標和出資者財務目標保持一致。
在近現(xiàn)代二百多年歷史中,公司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之中。其最重要的變化是股權日益分散,出資者(股東)及出資者代表(董事會)在決策中的作用越來越小,經營者作為專業(yè)人士實際上掌握著公司決策、管理權。當然,經營者同時也可以是股東,但這與他們所擁有的實際控制權相比,是否是股東以及持股比例多少關系不大,但這種情形并非對出資者財務的否定,相反,更突出了重視出資者財務的必要性。有的學者將企業(yè)財務稱為經營者財務或受托者財務,同時又將出資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作為同等范疇來看待。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
三、出資者財務與國家財務
企業(yè)的出資者可分為個人出資者、法人出資者和國家出資者,三者所享有的資本所有權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資者可以通過資本所有權來控制和影響企業(yè)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出資者面臨眾多的企業(yè)和各種各樣的金融商品,可以經常不斷地進行投資選擇,變換其資本的運用方向和運用形式,以獲取最大的資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在具體行使資本所有權時存在一定的差別。就個人出資者和法人出資者而言,由于他們大多數都不具備控制和影響企業(yè)經營決策的能力,在行使資本所有權時,往往通過保留或出售所擁有的股份表現(xiàn)出來。所以,能否正確地選擇適宜的投資對象,保持良好的投資組合,乃是其能否從資本投資和運用中取得最大收益的關鍵。與此同時,其擁有的股票資產能否保值增值,就是其自身所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就國家出資者而言,國家以生產資料所有者身份通過國有資本金的投入,獲取收益,顯然也是一種財務活動,國家財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國有資本金的籌集和投資、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的取得以及對國有經濟內部的再投資。國家出資者的身份與法人出資者和個人出資者相比沒有特殊之處,國家股與法人股、個人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國家所擁有股票資產的保值風險也應自己承擔。其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
首先,從全社會來說,國家出資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國家出資者不僅要考慮國有資本金的保值與增值,還需要考慮社會整體資源的最佳利用和市場發(fā)展的合理性;不僅要考慮效率性目標,還要兼顧正義性目標,如社會公平分配、保障職工權益以及排除特權等等。至于政策性目標,如國家權益的保護、社會保障和福利,雖然也是國家出資,但由于其融資渠道為財政融資,投資取舍的標準也不單純表現(xiàn)為投資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因而不屬于財務范疇。
其次,個人出資者或法人出資者與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一般表現(xiàn)為單向代理,而國家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則是雙向代理。先是全體人民將其財產通過某種政治程序自下而上地委托給國家代理;然后,國家又作為委托人將全民財產即國家財產按另一種程序及其規(guī)則,委托給不同的代理人去行使權力。在全體人民與國家的委托代理關系既定的條件下,國家與經營者的委托代理關系,也與個人出資者和法人出資者及經營者的代理關系有所不同,這種代理是多層次、多環(huán)節(jié)的代理。國家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制,再由國家經營公司投資于企業(yè)。根據代理理論,每一層次代理關系都會因代理人與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一致和擁有的信息不對稱而發(fā)生代理成本。因此,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國有企業(yè)財務極易演變?yōu)榻洜I者財務。
第三,由于國家作為出資者在多數企業(yè)中具有大股東地位,一般不會輕易行使股權轉讓權來懲罰企業(yè),而主要通過資本所有權來積極影響和控制企業(yè)的戰(zhàn)略決策和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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