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未知) 2009/5/3
〔摘要〕 在致力于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今天,市場開放化程度越來越高,已具備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客觀條件。本文從三個方面探討了情勢變更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關鍵詞〕 情勢變更 正義價值 公平原則
情勢變更的概念源于拉丁文rebus sic stantibus,其原義為“情勢如此發(fā)生”,英文稱為changed circumstances。所謂情勢,“必須是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huán)境之事情’”,[1]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huán)境或基礎發(fā)生異常變動”。[2]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當事人雙方之過錯而導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則顯失公平,當事人可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項法律制度。[3]
一、情勢變更制度是正義價值在合同法中的體現(xiàn)
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即在于在情勢變更情形下,出于等價有償、公平等基本理念,使得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因意外因素造成的不可預料的合同利益的損失,旨在衡平雙方當事人的風險負擔,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人類所追求的正義價值在合同法中的體現(xiàn)。
對正義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表現(xiàn)。在人們之間的交往很簡單的早期社會,由契約自由而衍生的"契約必須嚴守"的信條可以保證實現(xiàn)形式上的公平正義。由于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相差不是太懸殊,沒有必要過多地考慮完全的契約自由中所蘊含的隱患。因而此時在民法領域中,意思自治的重要性發(fā)揮的淋漓盡致。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由于社會交往的形式逐漸多樣化、復雜化,在某些情況下,形式的公平正義與實現(xiàn)公平正義不相一致而相分離。契約一方當事人明顯地處于弱者地位,如果完全貫徹契約自由原則,就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明顯不公平,法律之追求開始傾向于實質(zhì)的公平正義。這種趨勢于合同法領域中之表現(xiàn),就是情勢變更制度的確立。非因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之履行對于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此時,如果嚴守契約,雖符合契約自由之要求,必會產(chǎn)生當事人一方不當?shù)美,而另一方無過失受損的不公平結(jié)果。情勢變更原則彌補了契約自由的不足之處。
另外,意思自治的一個基本內(nèi)涵就是自己責任,也即當事人僅對因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而在情勢變更,根本沒有當事人過錯之存在,如果將該變更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完全由無過錯之當事人一方承擔,顯然不合意思自治之基本要求。[4]
雖然很多學者認為情勢變更制度的依據(jù)是誠實信用原則,但根據(jù)情勢變更制度的概念,本人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個誤區(qū)。以情勢變更為前提,當事人在請求變更或解除條件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并不能推導出情勢變更制度的依據(jù)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則顯失公平,且這種情況非因當事人的過錯,既然當事人無過錯,即使要求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也不能說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是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fā),賦予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因此,情勢變更制度的依據(jù)應是公平原則,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來行使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只是在適用情勢變更制度中對當事人的要求。
可見,情勢變更制度之確立是追求實質(zhì)正義的結(jié)果。
二、情勢變更制度的確立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quán)威
在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情勢變更制度的情況下,法官是如何處理有關案件的呢?下文將引入一個適用了情勢變更制度的案例來分析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對法的適用的必要性。
(一)據(jù)以研究的審判案例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
被告(反訴原告):飲食公司
案由;承包合同解除糾紛
【案情】
2002年11月15日,張某與飲食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由張某承包該公司的一家大酒店,合同期為3年,年承包費為32萬元。合同還約定,如果因經(jīng)營困難無法繼續(xù)承包經(jīng)營時,張某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90天通知,并支付一年承包費的30%作為違約金。
張某訴稱,其經(jīng)營定位主要是接待旅行社方面的客源。但“非典”的爆發(fā)和流行致使外地游客大幅減少,致使酒店的生意大受影響,經(jīng)營出現(xiàn)極度困難。其與飲食公司的承包合同因遭遇非典不可抗力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飲食公司退還26667元。
飲食公司認同“非典”是不可預見的、特殊的突發(fā)事件,張某經(jīng)營受影響也是在所難免,但公司無法接受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飲食公司提出可以降低“非典”影響期間的承包費,并可以延期支付下一期的承包費。此外,公司與張某簽訂的是為期3年的合同,現(xiàn)在疫情已控制住,短暫的特殊事件并不妨礙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胺堑洹钡谋l(fā)和流行并不是不(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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