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政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作者未知) 2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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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政治實踐都表明,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政;沒有充分的民主,就沒有穩(wěn)固的憲政;沒有穩(wěn)固的憲政,就沒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民主必須是憲政民主,憲政必須是民主憲政。民主憲政是現(xiàn)代法治的基石,是依法行政的政治前提[1],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依法行政首先追求的是公共領域的法治化。而法治政府的含義就是政府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問題時,必須具有民主意識,牢記憲法法則,體現(xiàn)公共性原則。
我們強調民主憲政,是因為在政治制度史上存在過非民主的憲政,即君主立
憲制(特別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正如法治史上同時存在過民主法治和非民主法治一樣。與非民主型的憲政和法治相比,民主型的憲政和法治更強調人民性、至上性和獨立性。在民主憲政觀念中,民主觀念和法治觀念是對等的,依法治國和依憲治國是統(tǒng)一的,且都建立在人民主權原則基礎之上,以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依歸。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民主、法治、人權是憲政的三個基本要素。民主是憲政的基礎,法治是憲政的條件,人權保障是憲政的目的。[2]正因為憲法是保護民權的根本大法,因此,捍衛(wèi)憲法不僅是政府的重要使命,也是對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民主憲政的理念中,法治政府和民主政治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的,沒有民主政治,就沒有法治政府,反之亦然。按照民主與法治密不可分、法治與憲政相互依存的觀點推論,離開民主政治,就無以談憲政。在這個意義上說,毛澤東同志曾經(jīng)把“憲政”定義為“民主政治”[3]的論斷是非常簡要而精辟的,他揭示了現(xiàn)代法治和民主憲政思想的精神實質。確立民主憲政觀念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思想保證。
其二,弘揚民主憲政精神。
憲政精神,即憲政的宗旨和要義。憲政的本質在于憲政精神。憲政精神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我們所謂民主憲政精神,就是這種以“限政”(限制公共權力)和“護民”(以人為本,維護公民的權利、尊嚴和自由)為核心價值法則的憲法精神。一般認為,憲法精神還包括強調人民主權原則的政治法則和體現(xiàn)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則。這種以價值法則、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憲政精神,也就是所謂憲政之道。弘揚民主憲政精神,就是要遵循憲政之道,在全社會開展以學習憲法為基礎,以發(fā)揚民主為核心,以崇尚法治為原則,以維護人權為目的的憲政精神教育;同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切入點,對廣大公務員進行民主法治意識與憲政宗旨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懂得憲法是實行法治的核心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據(jù),人民主權原則是憲法正當性的基礎,憲法至上是憲法發(fā)揮根本法作用的條件,對公共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憲性與合目的性的監(jiān)督是民主憲政的基本特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從而真正理解并自覺踐行民主憲政精神,為建設民主的法治國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而身體力行。
實行民主憲政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公民法治意識的普遍確立。公民的法治意識包括人權意識、契約意識、主人公意識、守法意識、監(jiān)督意識和訴訟意識等。這些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法治意識也就是在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和建設民主政治過程中應具備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它與公務員精神一道成為現(xiàn)代民族精神的重要構成部分。弘揚民主憲政精神,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精神動力。
其三,建立民主憲政制度。
民主憲政觀念和民主憲政精神最后必然要落實到建立民主憲政制度上。制度是秩序的先導。沒有民主憲政制度,就沒有憲法秩序和憲政秩序,從而也就不可能建設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譬如,以價值法則、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憲政精神,如果不能固化為一種憲政制度,就仍有可能流于形式憲政而難以成為實質憲政。就以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國的幾部憲法為例,1954年憲法明確是一部過渡時期的憲法,但過渡時期結束后,憲法并沒有及時修正。及至“文革”爆發(fā),人們幾乎忘記了國家還有一部憲法,上至國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的人身自由被隨意剝奪的事實說明,那時憲法形同虛設,是典型的有憲法而無憲政。1975年、1978年、1982年各出一部新憲法,七年之間連出三部憲法,在世界憲法史上實屬罕見。1975年憲法在將“堅持無產(chǎn)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思想寫入憲法的同時,還將“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口號也作為公民權利入憲,說明在無憲政制度支持的情況下,政治權威的任何政治意愿都可以通過合法的程序寫入憲法。從1954年到1982年的四次立憲中反映出當時憲法秩序的混亂和無序狀態(tài)。在無序的憲政秩序中,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設必然遭受損害。1982年以后,憲法相對穩(wěn)定,20多年來,雖然有三次較大的修正,但只是適應了社會大變革的需要,憲法的基本精神得到了鞏固,憲政秩序開始步入正軌,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設也隨之加快了步伐,社會發(fā)展也趨于和諧。實踐證明,建立民主憲政制度,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制度保證。
綜上所述,構建和諧社會(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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