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對待陪審權利
(作者未知) 2009/5/16
(接上頁)少是不適應的。在團體眾人之中,不卑不亢地商量,不即不離地合作,也是西方文化之所長而我們傳統(tǒng)文化之所短的。 決策上的“一言堂”和個人主張被否決后立即心灰意懶、好歹不問都是這種文化不足的外在表現(xiàn)。其實,即使職業(yè)法官在合議中也難以完全屏蔽和排除身份地位等其他因素的干擾,真正實現(xiàn)平等磋商、獨立表決,也無怪許多來自普通民眾的陪審員在權利行使時不得要領、無所適從了。對法官權威的敬畏心理也會削弱陪審員的獨立表達能力。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法律對日益復雜化的社會生活的全方位介入,即使是職業(yè)法官面對復雜紛繁的爭議事實和千頭萬緒的法律時常也會“剪不斷,理還亂”。對于法律知識相對匱乏的陪審員來說,面對高度專業(yè)化法律術語和專門化的審判工作者很容易產生高山仰止的感覺。折服于職業(yè)法官的專業(yè)知識,在權威趨從的心理暗示下做出與法官一致的表決是一種正常的現(xiàn)象。同時,在長期“官本位”文化的浸染下,陪審員如果沒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也很難把自己擺到與法官平起平坐的位置上。如此,就自然形成了法官與陪審員潛意識里角色的主次定位,并外化為審理過程中陪審員權利行使中的自我抑制與收縮。除了以上幾點,有人認為陪審員素質的總體偏低(主要是法律知識的不足)是妨礙其行使權利的主要原因,主張要實現(xiàn)陪審員專業(yè)化和精英化。 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陪審制度存在一個重要意義在于以擁有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的普通民眾彌補過分迷信成文法的法官的不足,以大眾的常識、常情、常理來彌合法律邏輯與生活邏輯之間不斷出現(xiàn)的分野。陪審員的這種事實判斷主要依據的是生活經驗, 不是固有的規(guī)則,而這種判斷的準確性與所受到的教育程度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把陪審員訓練成精通法律的“編外法官”,事實上是對陪審制度存在價值的自我否定。如果說陪審員的素質會對行使權利構成障礙,則是因為它可能強化法官對陪審員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從而增加了法官在合議中專斷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制度的、習慣的、文化的、專業(yè)的以及其他種種因素單獨或綜合起來發(fā)生作用,使本來就建立在不穩(wěn)固基礎上的陪審權利在行使的過程中充滿了不確定性!
三、走出困境:一種反思與幾個對策 通過對現(xiàn)實的抽象,我們大體論述了陪審權利行使的主要障礙。但是,這種僅僅旨在暴露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論述不能全景式的概括當下陪審制度運行的現(xiàn)狀。事實上,在制度設計不完密的前提下,法院、法官的態(tài)度與陪審員的個體素質等非制度因素也為部分法院重視陪審員工作、部分陪審員充分發(fā)揮職權提供了空間。一些法院內部的報導和應用法學的研究表明,陪審制度正在法院——至少是部分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什么針對同一問題會出現(xiàn)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研究者對樣本的選擇當然是直接原因,但筆者以為,對陪審制度和陪審員作用觀察視角和期望值不同是更深層的原因。在評價陪審員作用的發(fā)揮時,很多學者都有意無意地拿英美陪審團制度作為參照,從而得出我們的陪審制度“形同虛設”、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結論,而對我國陪審制度本身及其運作環(huán)境與國外存在的巨大差異卻有意無意地忽視了。憑心而論,要我們的人民陪審員像英美陪審團那樣在案件審理中行使認定事實和定罪的重大權利,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是不現(xiàn)實和不可能的。這就帶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反思:我們批評陪審員權利得不到有效行使和合理伸張,可能正是因為我們對當下的陪審制度寄予了過多和過高的期待。因此,要走出陪審制度“形同虛設”的困境,首先應當重新認識在我們現(xiàn)行的審判制度下,陪審員怎樣行使權利就算或者才算達到了陪審制度設計的期望值。筆者以為,在當前的制度及其運行的環(huán)境下,人民陪審員只要能在合議庭中正常發(fā)表意見或表決就已經足夠了,而不應當再對其作其他苛求。事實上,人民陪審員雖然在法庭上發(fā)言較少——正是這種表面化的表現(xiàn)使他們給人留下了“陪襯”的印象,但在合議案件時他們都會有自己的意見和看法,而不是普遍性的無所作為。他們的意見大多與法官一致也不足為怪,熟悉審判工作的人都知道,對于大多數案件,普通人和法官的認識都是一樣的。更何況,有些學者的調查顯示,合議時陪審員與法官發(fā)生分歧意見的比例并不低。 對陪審員提出過多和過高的要求,反而會歪曲現(xiàn)行陪審制度存在的基本價值和功能,使其在現(xiàn)行的審判制度框架中更加無所適從!〉牵覀円膊荒芤虼司蜔o所作為?傮w而言,陪審制度和陪審員當下所發(fā)揮的作用距離應然狀態(tài)仍然有不小的差距,陪審員“在合議庭中正常發(fā)表意見或表決”的目標也不容易完全達到。有學者認為,陪審制度在中國的發(fā)展只能走一條誘制性制度變遷的道路,這種路徑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寬容。 筆者以為,從如何使陪審員權利的有效行使和充分發(fā)揮的角度來看,這條誘制性變遷的道路需要社會整體對陪審權利認識上的轉變和深入,也需要我們的制度設計者和法律職業(yè)群體持續(xù)的推動和堅持。具體而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一是建立保障陪審員獨立(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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