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票據立法探析
(作者未知) 2009/6/30
「摘要」本文旨在以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中的票據法草案,北洋政府的票據法草案及南京國民政府制頑的1929年《票據法》為基本線索,考察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產生、發(fā)展變化的歷史進程及其規(guī)律性,揭示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特點,探尋中國是如何移植西方票據法律制度,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
「關鍵詞」近代;票據立法;移植
中國的票據起源于唐宋時期的“飛錢”、“交子”和“貼子”,但因中國長期奉行“重農抑商”的傳統(tǒng)政策,嚴重摧殘和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致使中國古代票據沒有有利的客觀經濟環(huán)境而未能發(fā)展起來,因而不可能過早地制定出票據法規(guī)。中國近代的票據立法肇始于前清末葉,它是清政府實行“新政”和大規(guī)模變法修律的產物,至此中國開始走上了向西方學習的道路,怠至南京政府時才逐漸建立起較為完備的近代票據法律制度。
一、中國近代票據立法的宏觀考察
(一)《志田案》。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外國資本主義的刺激下,中國近代資本主義產生和發(fā)展起來,國內已有各種類型的資本主義企業(yè)570余家,其資金總額達6900余萬元。與此同時,清政府將重農抑商變?yōu)楣ど滩⑴e,有力促進了民族工商業(yè)的發(fā)展。當清政府開始修律變法時,在工商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因發(fā)生諸多的商事糾紛而無法解決時,就不得不將商事立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于是修訂法律館頒布了一系列“振興商務”所急需的商事法規(guī),諸如1903年《獎勵公司章程》,1904年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冊試辦章程》等等。這些法規(guī)雖然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的發(fā)展,但因其內容較為簡單,難以滿足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1908年10月修訂法律館聘請日本法博士志田甲太郎共同起草商法,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陸續(xù)脫稿,共分為總則、商行為、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五個部分。其中票據法草案分為三編十五章94條。第一編總則,下設二章,第一章法例,第二章通則。第二編匯票分為十二章:第一章匯票之發(fā)行及款式;第二章票背簽名;第三章承諾(承兌);第四章代人承諾;第五章保證;第六章期滿日;第七章付款;第八章拒絕承諾之拒絕付款之場合之請求償還權;第九章代人付款;第十章副票及草票(副本及膳本);第十一章匯票偽造、變造及遺失;第十二章時效;第三編期票,第十三章期票。因這部票據法草案是聘請日本法學家志田甲太郎所起草的,故稱為《志田案》。
由于《志田案》是在清末政局動蕩,法規(guī)未備的情況下,依據《海牙票據統(tǒng)一條例》,并參酌德、日兩國的票據法而制定的。加之,票據法的制定純出于一種方便市場貿易,繁榮商品經濟的技術,而我國古代法理既無先例,立法經驗也十分缺乏,所能參考的僅是國外的票據法。因而,《志田案》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很明顯的。例如:系統(tǒng)紊亂結構不合理!吨咎锇浮返谑徽缕睋膫卧、變造和遺失;第十二章時效,均為票據所共同適用的準則,既有通則,則應將這二章規(guī)定在通則中。同時也無支票一章。在具體內容上某些概念不清,沒有區(qū)分拒絕承兌和拒絕支付,尤其是某些規(guī)定也不符合中國商場習慣。如第94條規(guī)定:“本法憑票付款之期票不適用”。此條規(guī)定主要是不承認無記名式(即來人付式)的本票。然而我國發(fā)行的本票,實際上大多屬于無記名式,如錢莊發(fā)行的本票是無記名式,并且信用卓著。因此,第94條的規(guī)定與我國的商情不合。此外《志田案》還存在著“鋅漏抵觸之處,并輾轉多譯,于志田原稿多出人”的缺陷[i],故《志田案》未能頒行。盡管如此,《志田案》作為清末移植西方票據法律制度的首次嘗試的產物,實為中國近代票據立法之嘴矢,在中國近代票據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時《志田案》引進了發(fā)票、背書、承兌、保證、追索權等概念和制度,把這種異質文化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國,這項工作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志田案》的擬定,標志著中國票據立法開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也為中華民國的票據立法積累了一定經驗。
(二)《共同案》。因《志田案》未能頒布,中國實業(yè)界、金融界仍沒有專門票據法用以調整日趨復雜的商事關系,為此,修訂法律館和銀行工會為票據立法作了大量準備工作。在1914年至1915年間,修訂法律館提出重新制定商法的建議。同時,中國銀行總管理處也委托各個分行號,調查各地通用票據的情況。但因時局急劇變動,制定票據法的提議及準備暫告停止。直到1921年全國銀行公會聯(lián)合會議在天津召集第二屆會議時,制訂票據法才又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北京銀行公會首先在聯(lián)合會議上提出擬請政府速訂票據法提議案,杭州銀行公會也提出擬請訂頒票據暫行條例案,并呈請財政部迅速制頒票據法。
在全國銀行公會、各地銀行工會及商會要求擬頒票據法的強烈呼聲下,自1922年至1925年期間,北洋政府的修訂法律館連年展開了一系列的票據立法活動,共擬定出票據法第一次草案(又稱為《共同案》)、票據法第二次草案(又稱為《愛氏案》)、票據(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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