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若干問題辨考
(作者未知) 2009/6/30
“投放危險物質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簡稱《修正案》三)第1、2條對1997年刑法第114、第115條所規(guī)定的“投毒罪”的修改。根據(jù)《修正案》(三)第1、2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114條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第1款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jù)此,有以下幾項刑事法理問題值得考究。
一、關于本罪的犯罪對象與危害對象。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chǎn)安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毒害性”物質,系指能對肌體發(fā)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氯化鉀、氰化鈉、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1]“放射性”物質,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可自然衰變,同時放射一種或多種致電離射線,如y射線、中子射線、K射線等,其放射性質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對財產(chǎn)、環(huán)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物質。[2]“傳染病病原體”,指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蟲,如炭疽桿菌、能引起斑疹傷寒的普氏立克次體、蠅蛆等。[3]
關于犯罪對象,本條除列舉規(guī)定了上述對象外,還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之后加上了“等物質”用詞?梢娙绾谓庾x這里“等”字涵義,實際是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劃一的問題。對于“等”字,按照《辭!返慕忉,名詞之后的“等”字有二義:一是表示未予窮盡所列同等事項;二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據(jù)此,對本法條中的“等”字應取其前義還是后義,尚待研討。有學者撰文認為,對現(xiàn)行刑法分則中的諸如此類的“等”字,如取其前義,則涉及到犯罪構成問題,亦即涉及到對未予列舉事項的犯罪認定問題,因而應由立法機關對此類“等”字涵義加以立法解釋;也可由司法機關先行司法解釋、再由立法機關認可并生效適用;并認為如行為未曾涉及罪與非罪問題、僅僅涉及量刑問題,則可直接由司法機關加以解釋。[4] 此一觀點,我們認為固然有其正確性的一面,但有一點尚需明確,那就是任何有權解釋,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有賴于一定的學理解釋作為其得以從內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論前提。特別是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一定的學理解釋更是不可或缺。有鑒于此,對修正案本條提到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內涵,我們的解釋是宜取《辭!返那傲x解釋。理由有二:
一是基于“法有限、情無窮”的常理。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異及其所導致的自然物質及其人工合成物質在結構、種類上的日益變化、增多和繁雜;也包括案情的復雜和多變。
二是與本條的內在文理、邏輯結構相吻合。就本條的表述可見,本條所含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絕不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這是因為,凡用作“多種事項的剎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對象理當是復數(shù)的、多項的而不是單一的。例如:“……一起參與這一次聚眾斗毆的還有張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 字――其涵括的對象就不是單一的而是概稱其3人,因而這里的“等”倒是符合《辭!返牡诙x解釋。與此相反,從上下文看,本條罪狀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涵括的對象不是復數(shù)的、多項的,而是僅僅與上述每一種危險物質相對應且并列的。因而從文理的邏輯結構看,本條的“等”字,乃“未予窮盡所列全部事項”之意。綜上,本條罪狀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系指本條尚未窮盡與其開列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shù)娜课镔|;诖耍咀锏姆缸飳ο髴獮椋海1)毒害性物質;(2)放射性物質;(3)傳染病病原體;(4)其他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shù)奈镔|。
本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財產(chǎn)。“不特定的”危害對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謀定的、事中隨機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對象。這正是本罪與(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qū)別。誠然,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否則顯然無法投遞到一定危害對象之手。然而,“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對象是明確而具體的。這是因為,是否特定,應當根據(jù)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其“郵寄”(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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