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證人權利的保護機制
(作者未知) 2009/7/9
摘 要:加強對人權的保障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刑事證人權利保障是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現(xiàn)行法律缺乏對證人權利保護的有效機制,導致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的出庭率極低,嚴重影響了案件事實的查明,極大地影響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因此,要化解證人出庭難問題,必須完善對證人權利的保護機制。
關鍵詞:刑事證人;權利;保護機制
Abstract:It is the trend of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 developmen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witnesse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hina’s legal mechanism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witnesses is imperfect. Improving the witness protection mechanisms on the rights of the witnesse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development.
Key words: criminal witnesses;rights;protection mechanisms
刑事證人權利保障是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倡導人權保障的現(xiàn)代社會,不僅要加強對被告人、被害人的權利保障,還應該強化對證人的權利保護。對證人的權利保護是訴訟民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對抗式審判模式得以確立的需要。完善證人權利的保護機制對中國刑事訴訟的發(fā)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中國證人權利保護現(xiàn)狀
證人是訴訟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證人的交叉詢問是法庭審判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現(xiàn)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為此,文明各國都規(guī)定了較為詳盡的證人保護制度,有些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法,如德國于1998年12月生效的《證人保護法》;美國1970年制定的《有組織犯罪控制法》及1982年通過的《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加拿大1996年通過的《證人保護項目法》;菲律賓1991年通過的《證人保護、安全和利益法》等。
近年來,中國學者也開始注重對證人權利的保護,雖然中國沒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法,但也在相關的刑事法律中對此作了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肋、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钡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規(guī)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薄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20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三)對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從以上的法律規(guī)定不難看出,中國大陸法律對證人權利的保護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規(guī)定側重于事后救濟,對事先預防性保護措施鮮有涉及。縱觀以上法律規(guī)定,多為對打擊報復證人的懲罰性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是一種事后的救濟方式。雖然該種方式能夠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但對遭受損害的證人而言卻沒有多少實際的意義。證人因其作證行為而遭受打擊報復,其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并不能因對違法犯罪者的懲處而得以恢復,兩者不存在必然的邏輯聯(lián)系!胺阑加谖慈弧,在證人遭受打擊報復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遠比事后的懲處式心理安慰來得實際、有意義。
(二)法律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相關法律僅僅規(guī)定要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至于怎樣保護?如何申請保護的程序性問題卻未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往往使證人無所適從,即使提出保護申請也遲遲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再者,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保護的主體,這種職責不分,權利不明確的“集體負責制”必將導致“無人負責”的局面。一旦證人申請保護,三機關可以借口相互推諉,誰都不肯承擔責任,致使證人權利保護落空。此外,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責任主體,但并未規(guī)定保護不力的法律后果和責任,作為一條義務(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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