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證人權利的保護機制
(作者未知) 2009/7/9
(接上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自然情況及涉嫌的罪名;(2)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及做偽證等的法律責任;(3)作證的時間和地點;(4)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補償和傷害賠償;(5)可以不出庭作證或不作證的法律情形。同時于法庭審判之后,應當將案件的審理結果及執(zhí)行情況及時告知證人,對于因減刑或假釋而提前釋放罪犯的,有關機關應當毫不遲延地通知證人。
(四)證人作證特免權
證人作證特免權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具有作證義務的人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證人作證特免權是對公民作證義務的免除而不是對證人作證資格的剝奪,享有作證特免權的證人可以放棄其權利而提供證言。證人作證特免權有其深厚的社會根據(jù)和理論基礎,中國古代就有“親親首匿”的規(guī)定,現(xiàn)行法律人為地廢除該項制度并不能否定其價值基礎和存在的合理性。正如美國證據(jù)法大師華爾茲教授所言:“社會期望通過保守秘密來促進某種關系。社會極度重視某些關系,寧愿為捍衛(wèi)保守秘密的性質,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關系重大的情報。”[4]證人作證特免權是基于保護特定社會關系的考慮,是對其他重大社會價值權衡的結果。社會要正常運轉,法律秩序不可或缺,但道德、宗教等秩序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維系也是必要的。證人作證特免權乃是在權衡社會價值的基礎上形成的,考慮到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律師與當事人間信任關系的維護、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以及國家利益的維護等重大社會價值的需要,中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立法、司法實踐經(jīng)驗賦予證人作證特免權,主要包括:親情血緣關系的拒證權、特定職業(yè)拒證權(律師與當事人間、醫(yī)生和病人間)、職務拒證權。
完善證人的權利保護機制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可謂任重道遠,正如培根所言:“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他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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