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免證權(quán)淺論
(作者未知) 2009/7/9
摘要:證人是一種不可替代的稀缺司法資源。國家為了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一般都要求所有了解案情的人都有義務作證。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要求親屬作證顯得不合情理,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規(guī)定親屬免證權(quán)。賦予親屬免證權(quán)有助于平衡證人的作證義務與作證權(quán)利;是構(gòu)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合理利用本土法律資源,批判繼承優(yōu)秀文化遺產(chǎn)的表現(xiàn)。
關(guān)鍵詞:證人;法理;倫理;親屬免證權(quán)
一、引例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依法治國的政治理念被寫入憲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建設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標之一。法治首先必須是良法之治。古代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認為法律的發(fā)展深受道德影響。法律必須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只有合乎基本倫理道德的法才是法(良法),不道德的法不能稱之為法,即所謂“惡法非法”。他們還認為,只有當人們接受法與道德不可分離的觀點,才能阻止立法者將非正義、不道德的東西寫入法律之中,避免法院以“依法司法”為借口為其不公正的裁決自掩,或為干了道德罪行的人開脫罪責。
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中國的法應當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好的法。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們的法律還不是很完善,有些法律規(guī)定與社會倫理道德觀念相沖突,缺乏人文關(guān)懷,并導致了一些不公平的社會現(xiàn)象發(fā)生。且看以下真實的案例①:
被告人陳美麗現(xiàn)年31歲,在溫州一戶人家做保姆。2004年年底,東家的老太太身體不舒服,想到醫(yī)療條件較好的上海看病。為了老太太就醫(yī)方便,東家就在上海市海寧路借了一間房子,陳美麗也隨之到了上海。
在溫州期間,陳美麗在和丈夫張利平閑談中,曾聊到過東家的一些情況。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張頓時萌生了盜竊東家錢財?shù)哪铑^。這次,他隨妻子來滬,偷偷從妻子的手提包里拿到了東家的房門鑰匙,并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悄悄潛入,竊得了1.8萬元現(xiàn)金和一部手機。得手以后,張利平神不知鬼不覺地將鑰匙放回原處,之后便迅速返回溫州。
東家發(fā)現(xiàn)家中失竊后,立即報警。警方調(diào)取了該幢樓的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案發(fā)當天,有一個身高1.80米左右的男子形跡可疑。警方隨即請來東家辨認,其中也包括保姆陳美麗。令陳美麗差點厥倒的是:錄像里的那個男子竟是自己的丈夫,但陳故作鎮(zhèn)靜,沒向警方舉報。嗣后,陳美麗趕緊給丈夫打電話。也許是害怕,也許是無知,陳美麗并沒有勸丈夫去自首,而是和他一起回到了原籍四川躲避。
警方卻在調(diào)查過程中生疑,保姆怎么突然返回原籍了?隨后,警方便委托四川警方展開調(diào)查,當?shù)鼐胶芸鞂㈥惷利惙蚱拮カ@。
到案后,陳美麗為了袒護丈夫,竟承認錢物都是她偷的。但警方在訊問過程中發(fā)現(xiàn),她的交代疑點重重,對錄像中那個陌生男子是誰吞吞吐吐。經(jīng)過反復核查和調(diào)查取證,最終查明,實施盜竊的就是陳的丈夫張利平。于是夫妻雙雙獲罪。虹口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包庇罪判處陳美麗拘役5個月,緩刑5個月。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理與倫理在其中的沖突,正是這種沖突才導致了當事人的不幸遭遇。在第一個案例中,當警方訊問時,陳美麗就陷入了一個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一方面,如果她指證自己的丈夫,毫無疑問會對夫妻感情造成極大傷害甚至有可能導致婚姻關(guān)系破裂。而且此舉必將遭致夫家人及親朋的忌恨,因為他們會因此暫時失去自己的親人和朋友。甚至于自己的親生兒女都不會原諒她;另一方面,如果她隱瞞不報或作假證,固然有助于維系夫妻親情關(guān)系和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但卻會因為觸犯法律而受到懲罰。社會個體的一身二任(既作為家庭成員,又作為國家公民)預設了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遭遇親情義務與法律義務沖突的可能性。一方面,親情義務要求妻子對丈夫忠誠,不背叛;另一方面,作為國家公民所擔負的法律義務又要求她配合公安司法機關(guān)打擊犯罪行為。
在這個案例里,對作為當事人的李美麗來說,她的選擇是極為有限的,而且無論哪種選擇都是痛苦的,都是對她自身不利的。在法律與倫理的夾擊中,她要么以違背倫理為代價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遭致道德上的非議;要么以違反法律為代價來遵從親情倫理和職業(yè)倫理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她無端陷入這樣的境地,動輒得咎,這對她公平嗎?其實,在處理法理與倫理的沖突方面,法律也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要么不惜破壞倫理來厲行法治;要么以放縱犯罪為代價以伸倫理。然而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選擇了前者,從而導致了當事人的不幸遭遇。
為了避免類似不幸事件的再次發(fā)生,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們的法律,找出其中的缺陷和瑕疵并加以完善,使之成為一部充滿人文關(guān)懷的良法而不是一個面目可憎的冷冰冰的專政工具。為了調(diào)和與平衡法理和倫理在某些個案中的沖突,盡量減少個案的不公正,在參考古今中外立法經(jīng)驗的基礎(chǔ)上,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有必要規(guī)定親屬免證權(quán)。
二、親屬(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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