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權一般理論與民法典總則的體系構(gòu)造
(作者未知) 2009/7/9
(接上頁))的一般原理以及契約的一般問題,第二節(jié)論述權利義務的終止、權利保留與恢復原狀(Wiederherstellung)[8]。第三、四、五章分別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權利義務的客體——行為”(蒂堡認為權利義務的客體是行為,不是物,物只不過是行為的客體而已)、“權利的行使——尤其是關于權利的占有”。
與達貝羅的理論相比,蒂堡的理論有顯著的進步,比較突出的成果是:其一,更為鮮明地采用權利視角觀察民法現(xiàn)象并對其進行一般性的闡述;其二,明確地把意思表示作為法律行為(rechtliche Geschäfte)的要素,這標志著在現(xiàn)代民法學中處于基石范疇地位的法律行為概念已經(jīng)形成;其三,明確提出權利能力(Rechtsfähigkeit)概念,取代羅馬法中的人格概念[9]。從整體上看,蒂堡已經(jīng)創(chuàng)建了私權一般理論的基本架構(gòu)。
在潘得克吞法學時代,私權一般理論獲得長足的發(fā)展。阿諾德•海澤、普赫塔、溫德夏等人的研究使私權一般理論的體系更為完備。
阿諾德•海澤1807年出版的《普通民法體系綱要——潘得克吞講義》是一本綱要性的著作,只列出民法理論的提綱以及各個問題的參考文獻,沒有具體內(nèi)容。盡管如此,我們也可以從中了解到海澤私權一般理論的梗概。該書的第一篇“總論”分為七章。第一章是“法源”。第二章是“權利”,主要涉及權利的概念、效力、行使、取得、喪失、權利的各種分類、權利的競合與沖突。第三章論及權利的保護,包括訴權、抗辯、擔保、判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自力救濟等。第四章是“人”,論及人的概念、身份、自然人、法人、多數(shù)人的聯(lián)合。第五章是“物”。第六章是“行為”,下設三節(jié):行為的一般理論(行為的概念與種類、意思的決定、意思表示)、法律行為(Rechtsgeschäfte)、不合法行為。第七章是“地域與時間方面的關系”,涉及住所、戶籍、期間等問題。[10]從第四、五、六章的細目可以看出,海澤分別將這三章視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與權利變動的原因。這樣,海澤的總論除了第一章與第七章的部分內(nèi)容以外,其余各章均為私權的一般理論。
潘得克吞法學鼎盛時期的主要代表之一普赫塔于1854年出版了《現(xiàn)代羅馬法講義》(修訂第四版)。該書共有九篇,前三篇屬于總論,分別是“法律規(guī)定”、“法律關系”、“法律規(guī)定對法律關系的適用”。其中第二篇分為四章。第一章是“人”,普赫塔認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作為法律自由的人,法律自由屬于作為純粹意思主體的人,它是對客體進行征服(支配)的純粹權力或可能性,人格是主體的屬性,是法律意思與法律權力的可能性,亦即權利能力。[11]顯然,在他看來,人與自由、權利能力甚至權利幾乎是同一個概念。第二章是“權利的內(nèi)容”,分為三節(jié)。第一節(jié)是“法律關系與權利”。第二節(jié)是“權利的基礎”,普赫塔認為權利的基礎是法律規(guī)范。第三節(jié)是“權利的各種內(nèi)容”,涉及權利的各種分類。第三章是“權利的產(chǎn)生與消滅”,其中第一節(jié)是“通則”,第二節(jié)是“作為權利產(chǎn)生與消滅途徑的行為”,第三節(jié)是“作為權利產(chǎn)生與消滅基礎的時間”。第四章是“權利的保護”。
盡管普赫塔把第二篇命名為“法律關系”,但從該篇的內(nèi)容看,都是以權利為主線的,在他看來,權利是法律關系的終極內(nèi)容與核心。因此,該篇實際上就是私權一般理論,所謂的法律關系理論實際上只是私權一般理論的另一種表達而已。
普赫塔私權一般理論的主要創(chuàng)新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區(qū)分權利主體與行為主體(Subject der Handlung),并把二者分別置于第二篇的第一章與第三章。二是對法律關系、權利、權能等概念作了極為精細的辨析。他認為,法律關系是由單方或雙方互享的權能(Befugniss)組成的,這些權能是從某一項權利推導出來的,每項權利都是一個整體,由若干個權能組成,判決的任務就是在法律關系中尋找權能、界定權能并確定其效力。[12]
潘得克吞法學集大成者溫德夏的私權一般理論比普赫塔的理論更為直接明了。其傳世名著《潘得克吞法學教科書》(第五版)的第二篇是“權利的一般問題”,下分四章,分別是:“權利的概念與種類”、“權利的主體”、“權利的產(chǎn)生、消滅與變更”(主要論及各種形式的權利變動之概念、法律事實、法律行為、不法行為、期間、時效等)、“權利的行使、侵害與保護”。[13]整篇內(nèi)容都屬于純粹的私權一般理論:以權利為視角,對私法的一般問題進行系統(tǒng)的探究。其理論在邏輯性與思想深度方面都達到很高的水準,確定了潘得克吞法學時代私權一般理論的最終形態(tài),對德國民法學的影響力一直延續(xù)到20世紀。
(二)德國民法典總則的誕生
如果我們將溫德夏的《潘得克吞法學教科書》第二篇與德(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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