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生與延續(xù):近代中國鄉(xiāng)村高利貸習俗的重新解讀(下)
畢業(yè)論文網 2009/7/11
(接上頁)中央黨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2頁。)。194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對晉綏分局關于邊緣區(qū)減租減息的意見的指示》指出:“今后成立的債務,其息額應依當地社會經濟關系,聽任人民自行處理!保ㄗⅲ簞⑿乐骶帲骸稌x綏邊區(qū)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農業(yè)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1—402頁。)同年9月,華北人民政府指示:“要宣傳借貸利息自由既定的政策,以解除出貸人的顧慮!保ㄗⅲ涸摃帉懡M:《華北解放區(qū)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第1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0頁。)更令人驚訝的是,有人公開提出高利貸仍有其利用價值。1942年,中央北方局機關干部在討論中央土地政策時認為“即使今天農村借貸關系有些還是屬于高利貸性質的,但對農民也還是有好處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窯中埋藏的資金,周轉于社會經濟的流通過程中,對根據地有莫大好處的!保ㄗⅲ貉δ簶颍骸犊谷諔(zhàn)爭時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山東解放區(qū)的經濟工作》,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頁。)薛暮橋也提出,我們可以不應承認高利貸的合法地位,但“對于這種違法的高利貸我們還不可能嚴厲禁止”,“寧可讓這高利貸秘密存在”。(注:薛暮橋:《抗日戰(zhàn)爭時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山東解放區(qū)的經濟工作》,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頁。)此時,習俗就“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注: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71頁。)不過,事實上中共并未給予民間借貸的完全自由,各個根據地、解放區(qū)經常按照自己的意愿或減息或廢除高利貸。即使是薛暮橋,竟也提出如果農民感到吃虧太大,可由他們自己起來要求減息,只能發(fā)動債務人自己起來要求減息。(注:薛暮橋:《抗日戰(zhàn)爭時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山東解放區(qū)的經濟工作》,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頁。)這一想法顯然是一種權宜之計,顯示了暴力革命與承繼傳統(tǒng)之間的兩難選擇。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什么情況下,高利貸習俗并未徹底毀滅,它體現了民俗的“變”中“不變”的特點。即便在革命戰(zhàn)爭狀態(tài)下,高利貸習俗仍然在暗中殘存。新中國成立后,高利貸習俗更為削弱,乃至在許多地區(qū)消失。不過,“地方傳統(tǒng)可以在某些強制性的改造中暫時在社會地平線上消失,但是,作為一種文化模式,其在當地的社會記憶中,歷來都存在”(注: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閩臺三村五論》,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49—150頁。),何況高利貸并未在所有地區(qū)滅絕。有意思的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高利貸又以新的面目出現,盡管已不同于以前的形式。(注:當前經濟學者對高利貸的態(tài)度,大多認為應該取締,甚者提出刑法應設“高利貸款罪”;但也有人認為,“對于高利貸,只要不是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控制高利貸的主要出發(fā)點應該放在通過競爭用正規(guī)金融部門提供的充足服務將其擠出市場,或者促使它降低利率、改變經營方式!(張元紅:《農民的金融需求與農村的金融深化》,《中國農村觀察》1999年第1期)筆者根據歷史的經驗,大體同意后者的看法,我們一方面要承認傳統(tǒng)習俗存在的社會基礎,又不能做它的奴隸,而是要想辦法予以改造。)這說明習俗的生命力是非常頑強的,能夠超越不同社會形態(tài)而存在。這一習俗為我們進行田野考察,親身體會和記錄高利貸活動的動態(tài)過程,彌補民俗史料所忽略的實際內容,提供了機遇。
由上可見,高利貸習俗有其存在的社會經濟理由,即具有相當的生存理性和經濟理性,但也不能回避其道德與公正的缺失。任何歷史現象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公正合理是另一回事。否則,“就會把‘什么是公正’等同于現存的一切”。(注:詹姆斯•C. 斯科特:《農民的道義經濟學》,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8頁。)一位民俗文化學者說得好,“現實往往不僅不如人意,而且總是把一些不如人意的東西強加在人們頭上。因此,現實的人或人的現實不得不容留這類模式或模素。”(注:高丙中:《民俗文化與民俗生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5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