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生與延續(xù):近代中國鄉(xiāng)村高利貸習俗的重新解讀(上)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2009/7/11
(接上頁)935年印,第93頁。)在江蘇奉賢縣青村,稱“內扣利”,借米1石,先扣3分利,實際只到手7斗,到期仍歸還1石。(注:奉賢地方志叢書:《青村志》,1984年印,第165頁。)無錫縣稱“丟稻錢”或“丟麥錢”,收成前一、二個月借1石,先扣利息3-4斗,收獲后還1石。(注: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農(nóng)村調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頁。)浙江吳興縣,每借米或谷1石,先付現(xiàn)款2元或1元,至秋收時再還米或谷1.9石。(注:杭州國民黨政府經(jīng)濟建設委員會經(jīng)濟調查所:《中國經(jīng)濟志》浙江吳興縣,該所刊1935年版,第33頁。)江西南昌郊區(qū)稱“貼現(xiàn)式”,借100元,先扣利息10元,實借90元,還100元。(注:張啟元等:《舊南昌市的金融業(yè)》,載《南昌文史資料》第6輯,1989年。)在安徽,旌德縣農(nóng)民借款時,先扣利息,打八折付款;祁門縣、績溪縣農(nóng)民借糧時,打7-9折;滁縣流行“大頭利”,月利3分,借10元債,先扣3元利息,第一個月本利還10元,第二個月還本利13元,第三個月還本利17元,(注: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農(nóng)村調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頁。)這顯然是一種先扣利和利滾利相結合的高利貸形式了。
第三類:借多付少
借多付少與先扣利有形似之處,即債主付給債戶的數(shù)額都比約定本金減少,實際卻有質的區(qū)別。先扣利,是債主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后再付給債戶少于本金的數(shù)額,債戶償還的是剩余利息和全部本金。借多付少,則不是因為扣除利息后付給債戶的金額減少,而是一種本金的部分扣除,債戶償還的仍是全部本金和全部利息。顯然,這是一種比先扣利更為苛刻的借貸習慣。
此類借貸在河北鹽山縣有的稱“回頭扣”,也是借8元按10元還本付息;有的稱“九出十歸外加三”,即借9元作10元,月息3元,每月還本利13元。(注:張愛國主編:《鹽山縣志》,南開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468—469頁。)在獻縣,債戶借10元,只能得到8元,至期仍還本金10元和全部利息。(注:1998年3月22日訪河北獻縣小流屯村朱玉庭等人資料。)在山西聞喜縣,向商號借貸百元,只給九十四五元,按百元還本付息。有的付給九十四五元后,還預先扣除百元的全部利息。這樣借者所得減至八九十元,本金百元仍要全部償還。(注:《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811、776頁。)河南開封縣,有“大加一”之法,即借1000文,先扣除100文,得900文,仍按1000文行息。(注:《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第811、776頁。)在江蘇鹽城縣,稱“過頭錢”,債主將本以七、八折放出,約定兩三天或十天、八天償還,另加20-30%利息。(注: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農(nóng)村調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頁。)浙江吳興縣南潯區(qū),則是蠶農(nóng)冬季借糧,每石先交保證金2-4元,不予發(fā)還,還時仍照市價計算,并付月利2-3分。(注:中國經(jīng)濟統(tǒng)計研究所:《吳興農(nóng)村經(jīng)濟》,該所刊1939年版,第51頁。)安徽來安縣安樂鄉(xiāng),稱為“八撞十”,借8元作10元算,外加利息。(注:安徽省財政廳等:《安徽革命根據(jù)地財政經(jīng)濟史料選》第1冊,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頁。)湖南耒陽縣、湖北部分地區(qū)稱“九出十歸外加三”,借9元作10元,月利3元,1個月還13元。(注:馮和法:《中國農(nóng)村經(jīng)濟資料》,第1124頁;南經(jīng)庸:《湖北農(nóng)村金融之建設與統(tǒng)治》,載《經(jīng)濟評論》第1卷第2期,1934年3月。)
第四類:多算日期
從借貸日期上做文章,是債戶提高利率、剝削債戶的又一手段。
這種借貸在太行山區(qū)有出門2分利(算一月)、過6天算一月、兩月一季利,甚至出門半季利等名目。(注:魏宏運主編:《抗日戰(zhàn)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qū)財政經(jīng)濟史資料選編》第2輯,中國財經(jīng)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頁。)山西有一種“臭蟲利”,又稱“日夜忙”,即一天一夜算兩天。(注:山西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山西金融志》初稿,1984年印,第136頁。)興縣高家村,有一種“捆月子”的辦法,即約定借期半年,4個月頭上提前還也得出半年的利;如至期還帳,則“過三不過五”,6個月零5天就算7個月的利。(注:胡正:《斗垮地主白老婆——高家村訴苦清算大會速寫》,引自《晉綏日報》1947年4月16日。)山東臨沂、郯城二縣“行利帳”的規(guī)定更為苛刻,過期一日,增息半月,過期半月以上,增息一月。(注: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編:《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qū)農(nóng)村調查》,1952年印,第70頁。)在江蘇上海縣馬橋區(qū),(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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