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困境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2009/7/12
(接上頁)私有財產(chǎn),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處擅取谷物或其他動產(chǎn),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自由人犯輕罪者,應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罰金;犯罪重者應按其犯罪之大小沒收其土地,與居室以外之財產(chǎn);對于商人適用同樣規(guī)定,但不得沒收其貨物。凡余等所屬之農(nóng)奴犯罪時,亦應同樣科以罰金,但不得沒收其農(nóng)具!
4.居住、遷徙與營業(yè)自由。
“除戰(zhàn)時與余等敵對國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舊時之公正習慣,皆可免除苛捐雜稅,安全經(jīng)由水道與旱道,出入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全境逗留或耽擱以經(jīng)營商業(yè)。戰(zhàn)時,敵國商人在我國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獲知我國商人在敵國所受之待遇前,應先行扣留,但不得損害彼等之身體與貨物。如我國商人之在敵國者安全無恙,敵國商人在我國者亦將安全無恙。”
5.法治。
《大憲章》規(guī)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jīng)其同級貴族之依法審判,或經(jīng)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jiān)禁,沒收財產(chǎn),剝奪保護權,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
此外還規(guī)定:“除熟習本國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著外,余等將不任何人為法官、巡查吏、執(zhí)行吏或管家吏。”
論者一再指出,這個憲章惠及的是貴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人,農(nóng)奴等下層民眾不在其列。但是,且不說農(nóng)奴不是毫無關系,重要的是它與東方社會不同的特點,為以后現(xiàn)代社會奠定基礎的那些特點。例如,憲政和法治首要的一條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同時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使之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又能有效地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為此,必須建立分權制約的政治體系和獨立的司法系統(tǒng)。中世紀的西歐,包括英國在內(nèi),離這樣的要求當然還很遠,可是,以《自由大憲章》的簽署為標志,基本要素已經(jīng)具備,歷史已經(jīng)證明,假以時日,不斷完善的憲政可以一步一步化為現(xiàn)實。
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情況是:到了16世紀,“‘沒有一個郡、城、鎮(zhèn),也很少有一個村沒有律師!渲凶罡坏哪晔杖敫哌_兩三萬鎊,其次的也達12000~14000鎊!倍鞍串敃r規(guī)定,凡土地歲入在10鎊以上或動產(chǎn)在300鎊以上的人,即可購買綬帶,躋身于鄉(xiāng)紳行列!边@對推動社會向現(xiàn)代法治社會轉型十分有利。
一百多年來,人們一再問:問什么中國的洋務運動和日本明治維新同時起步,而結果迥異?很重要的一點是日本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各藩有力量制約幕府。而在19世紀中國,盡管通過剿滅太平天國,地方督撫的權力有所提升,但中央集權的宗法專制體系基本性質(zhì)沒變;當義和團一類事件發(fā)生,沒有什么力量可以改變那些愚昧的最高統(tǒng)治當局的胡作非為;更不要說可以銳意改革,開創(chuàng)一個現(xiàn)代化的新局面了。
與宗法專制統(tǒng)治相適應,中國沒有法治的傳統(tǒng)。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但它是統(tǒng)治者治民的工具,沒有保護民眾權利的;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主要內(nèi)容是刑法,它不過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特別是三綱的法制化;司法也是行政權的附屬物,缺少獨立的品格。自由只有在社會力量多元化、政治體制分權制約的狀況下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艱辛絕非偶然。
中國與俄羅斯倒有很多共同點。在東羅馬帝國時期,東正教本來就必須絕對聽命于皇帝,“皇帝作為東正教會的最高領導,有權任免教會牧首,有權召集宗教會議和批準宗教會議的決定,有權詮釋教義和制定教規(guī),有權管理教會生活等等!睎|羅馬帝國滅亡后,沙皇繼承了這些特權。彼得大帝更處心積慮消滅東正教的獨立性,使之成為政府手中的馴服工具。他于1720年取消了東正教的牧首制,把教會完全置于國家控制之下,而大部分教會人士也心甘情愿做這樣的附庸。用18世紀俄國東正教一位總主教的話來說是:“東正教皇帝本身擁有地上的全部權力,在他之上別無他人,只有上帝!倍砹_斯內(nèi)外的一些修道院曾經(jīng)是向俄國輸入西方文化的重要據(jù)點,在專制淫威下情況也起了變化,“俄羅斯教會不像西方教會,它沒有發(fā)展任何世俗學問的機構。在俄國沒有教會學院和教會大學”,“修道院在西方一般是學問中心,在俄國卻不是這樣,至少在人文方面不是這樣!迸c此同時,“新的‘官僚政治’開始有它自己的語言,如‘國家的需要’、‘國家的利益’等等,盡管所指的實際上是君主個人的利益。”而東正教的神父們教導沙皇子民的只有兩個字:順從?墒牵粋不受監(jiān)督和分權制約、聽不到反對聲音的政權,在表面安謐下危如累卵。這樣的政教合一的社會體系給俄羅斯帶來的只是專制政權不合時宜的延長,并成為后來蘇聯(lián)崩潰的一個潛在的重要因素。
宗法專制體系中的基層組織
眾所周知,自治,包括城市自治和行業(yè)自治,是中世紀西歐的普遍現(xiàn)象。
請讓我們先看一個有關城市自治的一個文件:《英王亨利二世給予林肯城之特許狀》,這個文件有三個(未完,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