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界”與“權(quán)利”的錯落處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2009/7/12
(接上頁)受啟于西方的先行者的,但它是在由儒學(xué)或儒教為東方學(xué)人提供的教養(yǎng)背景下才可能達致的。就東方學(xué)人對“人權(quán)”問題的解決畢竟脫不開儒教對解決者心靈的熏炙而言,這可能的解決當然可以說是“儒學(xué)”式的解決。不過就“人權(quán)”終究是一種對待性的“權(quán)利”,而儒學(xué)也終究是重心落在德性境界處的一種教化而言,亦可以說這解決是非“儒學(xué)”式的解決?傊鍖W(xué)是一種“教”,一種不無宗教意味的教化,“人權(quán)”則是每個個人的非可讓渡的最后“權(quán)利”,儒學(xué)不可能否棄作為每個個人的不可剝奪的權(quán)利的“人權(quán)”,但“儒學(xué)”也終于只為有著“人權(quán)”的個人以不同于其他“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的方式提示一種人生境界。它不必在萬象森然的人文世界中事必躬親,而只須讓由它陶冶出的仁心內(nèi)在而不恥于學(xué)的儒者去不懈努力。這正像基督教不必去過問高等數(shù)學(xué)而只讓它的信徒牛頓、萊布尼茨去過問,不必去過問“人權(quán)”而只讓它的信徒格勞秀斯、洛克等去過問一樣。
注釋:
(1)查士丁尼:《法學(xué)總論》,商務(wù)印書館1989年版,第7頁。
(2)(3)《阿奎那著作選》,商務(wù)印書館1963年版,第107頁,第59頁。
(4)盧梭:《山中書簡》第6書;見盧梭:《契約論》,商務(wù)印書館1980年版,第9頁。
(14)(17)《孟子·盡心下》。
(15)《論語·顏淵》。
(19)(20)《論語·為政》。
(21)《孟子·公孫丑上》。
(22)《孟子·告子上》。
(23)(24)康有為:《孟子微》卷一。
(25)康有為:《長興學(xué)記》。
(26)《荀子·禮論》。
(27)康有為:《中庸注》。
(28)康有為:《大同書》,《日本書目志》卷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6頁。
(29)《康有為政論集》下冊,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905-906頁。
(30)《嚴復(fù)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6頁。
(43)、(44)《陳獨秀著作選》,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頁,第166頁。
(45)、(46)牟宗三、徐復(fù)觀、張君勱、唐君毅:《文化與世界》,見《唐君毅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500頁,第502-503頁。
(47)唐君毅:《文化意識與道德理性》,學(xué)生書局1986年版,第6頁。
(48)牟宗三:《政道與治道》,臺灣學(xué)生書局增訂新版,第58頁。
(49)牟宗三:《中國十九講》,臺灣學(xué)生書局1983年版,第117頁。
(50)康德:《實踐理性批判》,商務(wù)印書館1960年版,第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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