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視野看高校職務犯罪.doc
(作者未知) 2009/7/28
[摘要]在經濟學視野中,高校職務犯罪呈現出犯罪目的是為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犯罪數量呈總體上升趨勢、犯罪行為發(fā)生于經濟交往環(huán)節(jié)、犯罪主體為掌握一定經濟大權的領導、犯罪手段以經濟作假為主等特征。這是由于經濟體制不完善、經濟制度不健全、經濟交往頻繁、經濟監(jiān)控不力、價值觀念錯誤等原因所致,必須采取完善經濟體制,從外圍凈化環(huán)境;構建經濟配套機制,從源頭防患未然;健全經濟制度,從管理堵塞漏洞等對策,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高校職務犯罪,保證高等教育事業(yè)始終沿著正確、健康的道路向前發(fā)展。
[關鍵詞]高校;職務犯罪;經濟學視野
高校職務犯罪是指高等院校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謀取不法利益,侵害學校的管理活動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之前,學術界僅將其視為一個政治概念,探討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實它還具有經濟學特征和經濟成因。從經濟學視野剖析高校職務犯罪的特點和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治對策,對于確保高校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高校職務犯罪的經濟學特征
1.犯罪目的是為獲取不法經濟利益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經濟人”特征,無論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無論是決策者還是管理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都有其利己主義動機,在多數情況下都會根據收益與成本的比較來決定組織的行為以追求某種最大化的個人利益。職務犯罪的收益就是從他人、集體或者國家那里非法獲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貪污、盜竊、侵占的國家財產,間接收受的他人賄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過職務之便獲取不法經濟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動歸根到底都是為了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政治權力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幾年發(fā)生的高校職務犯罪案件,主要以經濟案件為主,類型主要為貪污、受賄和挪用公款。其中,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僅占3%[1]。
2.犯罪數量呈總體上升趨勢
近年來,高校領導干部職務犯罪不時見諸報端,特別在一些高校較為集中的地區(qū)(如北京、陜西、湖北、四川等)尤為嚴重。其案件數量、涉案金額和涉案人數,呈整體上升趨勢。根據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一項調研顯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查處的高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僅占3 年立案總數的7.6%,而2005 年,這一比例達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間,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職務犯罪共計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長率為287.5%[2]。高校職務犯罪所涉及的經濟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個世紀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萬以下,現在案值一般都在幾十萬、上百萬。2004 年四川高校發(fā)生的“教材腐敗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偵查,3 名處級干部貪污受賄100 萬元以上,涉嫌犯罪總額高達1200 余萬元[3]。
3.犯罪行為發(fā)生于經濟交往環(huán)節(jié)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的獨立法人地位進一步確立,在招生錄取、經費使用、學科發(fā)展、機構設置、基建項目安排、物資采購、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權,現已成為重要的社會經濟活動主體,并頻繁地參與各種經濟活動,高校職務犯罪也主要集中在這些領域或環(huán)節(jié)。如湖北省紀委在總結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職務犯罪特點時發(fā)現,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標及后勤維修工程領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學設備、藥品采購及網絡招投標的有15人,占33%;招生錄取環(huán)節(jié)的7 人,占15%;財務管理環(huán)節(jié)的6人,占13%[4]。
4.犯罪主體為掌握一定經濟實權的領導
高校職務犯罪的主體多為掌握一定經濟實權的校長(院長)、書記和主管基建、招生、采購、財務的處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如武漢高校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職務犯罪中,涉及處級以上干部25 人、“一把手”22 人;陜西高校1999 年至2003 年6 月查處的職務犯罪涉案人員14 人,其中科級干部48人,處級干部45 人,校廳級干部4 人;南京市高校1999 年初至2002 年3 月,21 件案件中有14 件是處級以上(包括廳級)領導干部犯罪要案,所占比例為66.06%[5]。
5.犯罪手段以經濟作假為主
高校職務犯罪形式多樣、手段隱蔽,但絕大多數是通過在價格、工資、獎金、稅收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賬務作假實施職務犯罪。如有的在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會計科目使用以及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上弄虛作假,虛開費用,少列收入,偷稅(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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