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的制度分析制度 評論之五十四
(作者未知) 2009/7/30
(接上頁)水資源消費者、生產者和組織供給者之間的定價權配置問題,分析政府、中介組織以及相關方面在其中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與理論分析相結合,也可以進行實證分析,研究世界上缺水國家、缺水地區(qū)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案例,探索解決水資源短缺問題的適當的制度基礎問題。
在這篇短文里,不可能展開探討這些復雜的問題。在此,只能給出制度分析學者總的思路:水價格的理順,不僅僅是價格數量的理順,更重要的是水價格決定過程的理順。水價格的理順,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個技術上進行計算的問題,也是通過什么機制來決定的過程。就像政府不可能給所有的商品規(guī)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一樣,政府也不可能單獨確定合理的水價。對于一般市場商品來說,其市場價格的合理性在于市場價格的確定沒有任何人能夠決定價格的過程中決定的,是充分競爭過程中決定的,而不是壟斷定價。水作為一種物品,是一種壟斷供給的私人消費物品,與純粹的市場物品即私益物品有一定的區(qū)別,其價格不可能按照市場競爭來確定,但在一定程度上,讓所有有關利益相關者,都能夠充分參與水的定價,其結果就會比個別人、個別權威、尤其是水資源的供給方、物價管理部門單方面確定價格要合理得多。
因此,制度分析學者的基本結論就是,為水資源的價格確定過程設計適當的集體選擇規(guī)則,為適當的集體選擇奠定良好的立憲制度基礎,也就是為水資源價格的確定,提供一個適當的制度平臺,這是解決中國缺水地區(qū)水資源合理使用、預防或者減緩缺水問題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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