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東知情權及其訴訟救濟
(作者未知) 2009/7/31
(接上頁)公司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為限制公司動輒以股東目的不合法為借口拒絕股東查閱賬簿,法律則又賦予了股東在此種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濟權利。在公司拒絕查閱時,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請求后15日內(nèi)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律僅賦予其對公司相關文件的查閱權,而沒有賦予其相應的復制權。這些規(guī)定,有效地協(xié)調(diào)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東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法律關系的平衡與調(diào)節(jié)功能。
三、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救濟
根據(jù)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guī)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利訴諸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唯一需要區(qū)別的就是: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程序和條件作了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采取訴訟手段行使知情權時需要首先滿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東應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帳簿的行為有不不正當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東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拒絕查閱的理由。股東如認為公司拒絕查閱的理由不合理,有不當之處,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訂既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也做了一些相應的限制,但是對于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運用知情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