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
(作者未知) 2009/7/31
(接上頁)使用者,他們或者對集體的事務有表決權,或者與村民委員會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是他們又為什么往往處于代表他們的村民委員會或個別人的領導與支配之下而不能自主?等等,問題不一而足。這些都是在集體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中值得我們深思與探討的理論與現(xiàn)實問題。
雖然,我國的“集體所有權”制度已經實行了幾十年,但這一所有權制度的本質,仍然沒有被揭示清楚或根本就沒有揭示。有學者明確指出:“在物權法中按照科學的法理規(guī)定集體財產所有權,必須打破舊的意識形態(tài)在這種所有權上的束縛。舊的意識形態(tài)對集體所有權所確定的邏輯是,必須在物權法中把這種所有權規(guī)定為‘勞動群眾集體’財產所有權;而且這種‘勞動群眾集體’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的合伙,更不是非法人組織?傊,這個‘勞動群眾集體’不能是民法科學所包容的主體形式。但是,既然這種所有權的主體不是按照民法上的主體制度的規(guī)則加以構造的,則這種所有權又怎么能構造成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呢?到底是民法科學中的主體制度有重大的缺陷,以至于它不能包容‘勞動群眾集體’的概念呢,還是‘勞動群眾集體’的概念本身不科學呢?答案只有一個,即按照舊的意識形態(tài)造就的‘勞動群眾集體’的法律形態(tài)在法學上不是科學的概念。”[13](P14-15)換言之,所謂集體所有權,本來就應當是物權法上的其他所有權形式。然而,我們不僅不承認這一所有權的真實權利本質,而且用“集體所有權”這一虛化的公有權形式掩蓋了真實的私有權的內容,從而以一個非科學的概念及其制度構建破壞了傳統(tǒng)民法物權體系的科學性,并可能嚴重損害真正所有權人所應當享有的權益。
筆者認為,在物權制度中突出所有制形式,特別強調“集體所有權”保護并加以專門規(guī)制,既無必要,也不科學。其結果,只能是既不利于對所有權的保護,又造成我國所有權制度體系構建的混亂。如果說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尚有一說,而集體則不同,它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象國家那樣可以構成抽象的民事主體。在民法所調整的平等財產關系上,不論是何種集體所有,集體所有者都最終歸結為一定的集體單位,這些集體單位都是或者應當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即一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出現(xiàn)的。確認法人等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地位,也就可以充分實現(xiàn)對所謂“集體所有權”的保護,在民事立法中根本沒有把集體與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主體并列規(guī)制并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性。[14]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所有權,是具有否定私有制意義的一種所有權形式。[15]然而,考察其現(xiàn)實存在,在計劃經濟時代,所謂的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實際上受到國家、政府或主管部門的嚴格控制,并且這種狀況對真正的集體所有至今仍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具有鮮明的“政府所有”或“主管所有”的特點,而“集體所有”的特征表現(xiàn)并不明顯。所以,所謂集體所有的“公有”是通過“政府所有”或“主管所有”的事實表現(xiàn)出來的,而不是因為“集體所有”的形式本身,這可以說是一種客觀的實事求是的結論。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所謂“集體所有”,并不真正具有公有或私有的嚴格界限或意義。它從群眾“集體”所有的角度來看,是一種虛化的“公有”,而從組成集體所有的“成員”個體的角度來看,則應當是一種實在的“私有”。而且,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集體所有的公私界限模糊所引發(fā)的利益沖突無法得到合理的調整和解決,以致在集體所有權的實際運作中不斷地產生和積累著各種矛盾與弊端。
盡管包括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在內的我國各項立法都毫不例外地確認集體所有權是由集體成員享有的所有權,但是這種所有權到底是歸哪些人集體所有?集體成員如何享有和行使所有權?所有者的主體地位怎樣落實?集體內部的權利關系如何處理?集體單位與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怎樣協(xié)調和界定?等等,這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因而,雖然集體單位作為民事主體對外是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出現(xiàn)的,但在實體內部,所謂集體或集體所有,不論是主體、產權還是責任,都實際上不清不明,恰恰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事實上,雖然我國創(chuàng)立了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的集體所有制,雖然我國民法確立了集體所有權制度,雖然長期以來我們形成了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有關集體所有權的理論,雖然《物權法草案》仍在遵循這樣的模式對我國的集體所有權進行著物權法構建,但是當我們以直樸的目光審視,我們卻不得不無奈和困惑地發(fā)現(xiàn),我國立法所規(guī)定的集體所有權及其所代表的理論與我們生活中所客觀存在的集體所有權的現(xiàn)實,是有那么多的矛盾和不同并難以求得回答與解決。于是,我們自然就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我們的傳統(tǒng)集體所有權及其理論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形而上學和形式主義的因素,而我們的理論家們其實也并沒有真正說明集體所有權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的本質始終未在物權法上作為權利形式得到科學與充分的揭示。這是由傳統(tǒng)的集體所有權在集體內部主體與產權關系上的缺陷和弊端所必然決定(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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