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商標法保護
(作者未知) 2009/7/31
(接上頁)保護問題。商標法可以對知名人物商品化權進行有效的保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綽號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冊為商標,按照商標法保護。如果他人擅自將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冊為商標,權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而主張在先權利。例如,英國1994年商標法的一個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冊人必須使用商標,為方便轉讓而注冊商標是允許的。該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利的保護。知名人物可以在許多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商標,然后許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標法改革白皮書在建議撤銷原來的注冊人必須是使用人的規(guī)定時,就承認商標許可在敘述發(fā)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動中就有重要作用。
我國商標法相應也做出了一些規(guī)定!渡虡朔ā返诎藯l:“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商標申請注冊”。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則。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三個月公告期內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期滿予以核準注冊。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權利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四、 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1.“商業(yè)利用”的范圍。由于商品化權只適用于對他人姓名、肖像或者形象的商業(yè)利用,特定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業(yè)使用呢?在廣告中的使用通常構成商業(yè)使用,在新聞報道、傳記或者電影中的使用通常并不構成商業(yè)使用。但是,在商業(yè)使用與非商業(yè)使用之間存在著一個灰色區(qū)域,認定起來非常困難。一般來說,一些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雖然被視為商業(yè)使用,但不構成侵犯商品化權。例如,美國一家報紙將其報道的體育新聞復制成宣傳畫(上面有體育明星的巨幅照片),并將其單獨出售給公眾。但是,法院認為該宣傳畫描述了一個“有新聞價值”的事件,以及報紙有權通過復制其發(fā)表的作品進行自我廣告,這種使用受美國憲法保護。
2.知名人物的“形象”的范圍。這涉及到商品化權的保護對象,也就是有標識意義的“資產”。最初,商品化權限于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的使用,后來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將其擴展到識別知名人物的所有特征,包括姓名、綽號、面孔、畫像、聲音、(戲劇小說中的)人物角色以及其他特征。知名人物的特征對于促銷商品是有價值的,知名人物具有防止他人擅自作商業(yè)使用的利益。美國“知名權”方面的權威學者J.Thomas McCarthy教授就指出,認定侵犯知名權的標準是原告能夠在廣告中被“識別出來”。例如,某著名主持人的開場白為社會公眾所熟知,但如果有人未經授權使用在廣告中,就有可能侵犯了權利人的商品化權。
3.知名人物知名的“標準”,也就是要求“眾所周知”,這是必要條件。因為,如不知名,他人就利用不了它的競爭優(yōu)勢,即是被使用了也不影響競爭秩序和損害消費者利益,從而不具有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意義。只能根據民法的一般條款,從保護公民的姓名權或者肖像權的角度來處理。而且,如果不要求知名度,就可能導致商品化權的濫用或者不當保護。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知名”是指“著名”和“有名”,即知名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要在一定的范圍內才稱得上具有“知名度”,這類似于知名商標的評定。商家利用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也是想通過知名人物的聲譽,吸引消費者,提高企業(yè)的知名度從而獲取商業(yè)利益。設想使用普通人張三或者李四的名字去申請注冊商標,就有可能達不到它所期望的效果。因此對于知名人物的認定,既不能過于簡單,也不能過于復雜,而要根據個案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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