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作者未知) 2009/7/31
(接上頁)付義務之間能否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適用問題。對此通說認為,一般來說,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沒有牽連性,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特殊情況下,即從給付義務的履行直接影響到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可以認為一方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就自己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何認定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實在很難作出一個定量的分析,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還不能說該觀點充分堅強。因此,大多數(shù)學者思考至此,解決問題的辦法則無非二種,其一是舉一個例子,如有的學者就舉例說甲向乙購買比賽得獎的名馬時,交付該馬交移轉其所有權,是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交付得獎證書及血統(tǒng)證明書,是出賣人的從給付義務。作為交付得獎證書及血統(tǒng)證明書的從給付義務與契約目的的實現(xiàn)具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該名馬的買受人得以出賣人未交付得獎證書及血統(tǒng)證明書而拒絕支付價金。[12]其二是將該任務交由法官完成,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判斷從合同義務與合同目的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關系,通說又認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或者說,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有的學者更明白的提出,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上被稱為裁判誠信,法官在具體案件擴張當事人的義務,并由法官課加給當事人。[13]但沒有直接回答從給付義務與合同目的之間的直接關系問題。此問題關系重大,因為,在一個具體的案件是,如果認定一方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那么該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否則就是一種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說一個是天堂,一個是地獄,所以,筆者在此試圖作一個概括,主要目的是明確在何種情形下,認定從合同義務與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關系,并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另一目的則在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否主要根據(jù)約定來認定,雙方對業(yè)已存在的交易習慣均認可或者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其交易習慣存在可以認定以交易習慣方式存在的從給付義務。第二,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認定主要以雙方的主合同義務的履行來認定。第三,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否與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之間要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從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目的則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實現(xiàn)。第四,只有在上述方式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自由裁量權。
8、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是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問題,通說與論述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觀點基本相同,即一方單純違反附隨義務,但已履行主給付義務,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xiàn)具有密切關系,應認為該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14]另一方可授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9、主給付義務與次給付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因次給付義務是由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時所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次給付義務是由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結果,或者是由于違約行使解除權的結果,它們之間不是同位價的概念,談不上牽連性問題,更談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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