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時限的理論思考與立法構想
(作者未知) 2009/7/31
(接上頁)錄,未列于審前命令中的證據不允許在開庭時提出。若當事人違反審前命令提出新證據,法官可以拒絕審理或者限制當事人的證明活動。[11]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顯著特點就是審前準備與開庭審理程序分開,審前準備以證據開示程序為核心,要求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彼此了解對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開庭審理前就凍結了爭點,突然襲擊這種幾個世紀來一直被認為正當而令人稱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 德國。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大陸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實行的是證據
隨時提出主義,修改后變?yōu)樽C據適時提出主義(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guī)定:“在作為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終結后,再不能提出攻擊和防御方法”)。[12]德國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只要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當事人都有權提出證據,現(xiàn)在規(guī)定為在主辯論期日之前提出證據,并且還設立了準備性的口頭辯論階段,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間提出證據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其證據失效,在主辯論期日原則上不準提出新證據。
3. 法國。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訴法典,
4. 在大陸法系民訴法發(fā)展史上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它幾經修改,至今仍相當先進。法國現(xiàn)行民訴法第134條規(guī)定,“法官應規(guī)定將證據通知對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規(guī)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時可采取強制處分”;第135條規(guī)定,“法官可以擯棄那些沒有適時通知對方的證據!盵13]在預審程序之后,當事人相互提供的證據被固定封存,即使當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證據,法官也不予審理。
5.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在戰(zhàn)后歷經修改。
6. 1995年后確立了三種準備
7. 程序。準備
8. 程序的期日由準備法官指定,準備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整理爭點和收集證據,促進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的期間內提出全部的訴訟資料,對于準備程序筆錄或準備書狀里沒有記載的事項,在以后的口頭辯論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主張。開庭后才出示的證據,當事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納。[14]
9. 臺灣地區(qū)。臺灣在此問題上采取的是“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原則,10. 并且設立了證據實時限
制度,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活動,否則將失去提供證據的權利或負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臺灣民訴法第196條規(guī)定,“攻擊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奔磳⑴e證時限的終點確定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止前。
從國外和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的發(fā)展來看,對證據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應當說是一種趨勢,并且都相繼規(guī)定了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相對來說,我國的證據提出時限就有必要進行反思了。
(三)中國大陸的舉證時限立法比較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guī)定當事人的舉證時限制度。民訴法典第125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第132條規(guī)定“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第153條規(guī)定在二審中可以把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而發(fā)回重審;第179條規(guī)定了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彪m然此條為當事人規(guī)定了舉證期間,卻未涉及逾期后證據是否還可以被采納是否還具有證據證明的效力,所以學界普遍認為我國并未規(guī)定舉證期限?偟恼f來,我國允許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中都可提出證據,也無相應的證據失效(失權)制度,所以認為我國舉證制度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當無疑義。這種作法在司法實踐中至少存在三個弊端:一是難以質證從而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證據采取突襲性,違背了訴訟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訴訟的效率。現(xiàn)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許多地方擯棄了以往冗長的庭前審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開庭”,這對審判人員先入為主、主觀臆斷的確是一種糾正,但由于相關的程序運作限制了當事人在審前平等充分地進行舉證,對方的證據在審前幾乎不能獲悉,從而為當事人在庭審中搞突襲提供了機會,這不能不說是陷入了另一個誤區(qū)。因此,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也成為必要。
相對于民事訴訟法來說,其它程序法中的舉證時限制度還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證據!钡诙鶙l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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