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程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作者未知) 2010/5/24
(接上頁)集中表現是濫用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
1.自由裁量行為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平,具體表現為畸輕畸重。我國許多法律法規(guī)都賦予行政權力主體可以根據權力的目的自由判斷行為條件、自由選擇行為方式、自由作出決定,其立法的目的及一條重要原則是合理和公正,法律法規(guī)要求行政主體的處罰措施合理地施加于相對人,做到標準基本統一,結果基本合理公正。但由于行政行為的具體作出者是公務員,公務員難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往往發(fā)生自由裁量超過一定的標準,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圍、種類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自由裁量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前后不一。法律法現根據社會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賦予行政主體在法定范圍、幅度和種類內有自由選擇和決定的權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wěn)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所以行政主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jié)、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主體從本部門、本地區(qū)的局部利益出發(fā)以及考慮相對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往往對類似的事實、情節(jié)、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體結果。更有甚者,個別公務員根據受賄錢財、敲詐勒索的不同程度,對相同的事實、情節(jié)、后果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具體措施,明目張膽地濫用自由裁量權。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guī)的時限規(guī)定,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其后果嚴重,危害性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有:1.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因為行政主體濫用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反復無常,畸輕畸重,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主體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性能差。2.造成社會秩序新的破壞。因為行政主體的運權后盾國家行政權是伴隨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行政主體的運權手段可采取強制性措施。所以,行政主體面對無抵抗能力的行政相對大(事實上法律也不允許抵抗附著國家強制力的行政行為),其濫用權力的行為是很容易實現,從而造成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破壞,而這種破壞的威力和后果都會超過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即”如果共同體有了罪過,它的罪過將大于其成員所犯罪的總和!保ㄗⅲ海塾ⅲ菝芬颍骸懂敶ā,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73頁。)3.助長特權思想,導致不良社會現象的出現。由于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或多或少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這樣法律法規(guī)對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幅度等規(guī)定的越寬,某些行政工作人員越覺得自己手中的權力“寶貴”,從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誘下,將“公權”當“私權”運行,處事武斷、專橫、隨意,執(zhí)法偏離公正、公平、公開的軌道,為所欲為,給群眾留下極壞的印象。4.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威信。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保ㄗⅲ河握褫x:《論行政執(zhí)法中的自由裁量權),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4期。)當前腐敗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與賦權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有關!靶姓x權行為的功能是創(chuàng)制權利”(注:毛光烈:《論行政合理原則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載《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第16頁。)。有些自由裁量權被某些行業(yè)、機關及部門所獨占,具有壟斷性,某些公務員則通過其享有的優(yōu)越條件采用形似合法的手段撈取實為非法的經濟利益,投機鉆營,個別人甚至不顧違法犯罪追求物質利益,造成了腐敗的政風,影響黨和政府的威信。
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一些學者都提出了法律控制:有從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合法原則、行政合理原則)角度闡述的;(注:毛光烈:《論行政合理原則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載《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第16頁。)有從司法監(jiān)督,行政 程序法控制等角度論證的;(注:芮守勝:《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法律控制》,載《甘肅社會科學》,1998年第3期。)也有從行政程序法的某項原則的價值角度研究的;(注:傅國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價值定位及其實現》,載《行政法學研究》(京)1998年第2期。)等等?梢哉f,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加以控制,在法學界已形(未完,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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