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程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作者未知) 2010/5/24
(接上頁)行為時,應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并加以認真、充分地考慮。如果沒有聽取意見,而是隨意裁量,且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這是不公正的。為此,許多國家的行政法都規(guī)定了這一制度。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8條,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3條等等。(注:姜明安:《行政的現(xiàn)代化和行政程序制度》,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1998年第3期,第65-72頁。)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guī)定,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主體應認真聽取,核實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論據(jù),采納成立的意見。行政主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此項制度的設定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錯誤的發(fā)生,保證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5.職能分離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系調整行政主體內部的機構和人員之間的關系。該制度要求對行政主體內部的某些互相聯(lián)系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別屬于不同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掌管和行使。我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了行政主體行使調查權能的工作人員與主持聽證程序的工作人員相分離,實施處罰決定的行政主體與進行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明確了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會,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除某些當場罰款外。
建立職能分離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扼制腐敗和預防權力濫用,以權力制衡權力。
6.時效制度。該制度是指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時間限制!谛姓蕩缀醭蔀樾姓顒由漠斀裆鐣校鲊谛姓绦蛄⒎ㄖ卸己翢o例外地在行政程序各階段規(guī)定了時效、時限、期間的內容,明確了違反時效的法律后果,我國《行政處罰法》共64條,其中關于時效、時限的規(guī)定有7條。可見,時效制度在行政活動中的重要性。
除上述制度外,不單方接觸制度、教示制度等都對行政自由載量權的濫用起著控制作用。應該說,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各種程序,對制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或多或少地起著作用。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一個重要法律控制要素。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運行的關鍵
1.行政程序法制化。行政程序的控權功能是客觀存在、有目共睹的。但是,如果不將行政程序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那么行政程序將失去權威,行政程序的公正價值也難以實現(xiàn)。在當今社會,行政程序法制化已成為時代的呼喚。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日益加深。近幾年來,《行政處罰法》、《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相繼出臺,也充分表明了國家對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重視。但我國目前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狀況遠未達到法治的要求。具體表現(xiàn)在:(1)行政程序立法不統(tǒng)一。往往是一部法律一個程序。(2)行政程序立法不完整。如某些程序法律規(guī)范缺乏違反程序之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某些程序法律規(guī)范則沒有建立起保障公民權益的機制等等。(3)行政程序立法滯后。許多行政行為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程序規(guī)范等等。這些狀況客觀上為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提供了方便。為此,在我國走向法治化的進程中,為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行遵循統(tǒng)一的程序規(guī)則,必須規(guī)范程序,建立起系統(tǒng)、完整的行政程序法體系。在現(xiàn)有行政程序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加強吸收、創(chuàng)新,以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程序法典。
2.充分保障相對人的權利。
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根本宗旨,“法律規(guī)則的首要目標是使社會中各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chǎn)得到保障,使他們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護而消耗殆盡。”(注: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本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譯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頁。)
如前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極易造成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損。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許多國家在行政程序規(guī)范中設置了情報公開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等等。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中也規(guī)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如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行政公開權、請求舉行聽證權、行政救濟權、司法救濟權等。這些程序權益一旦轉化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將匯合成巨大的社會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增強行政主體的自律意識,遏制由濫用權力而異化腐敗狀況的發(fā)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