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所折射出的本國文化與民族性格
徐海學院 陸效祥 2007/1/14
(接上頁)應當避免意識形態(tài)。英國自由黨首相勞合。喬治曾諷刺保守黨“是沒有意識形態(tài)的黨”。但是正因為沒有意識形態(tài)的束縛,保守主義才更具有靈活性。這種靈活性的特點使得英國憲法能夠更好的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diào)整,因而與其他國家的憲法相比,它具有更強的適應性。
首先、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模糊性。世界各國的憲法一般都有一個指導本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如我國憲法的指導原則是四項基本原則,美國的憲法原則是三權分立和聯(lián)邦制。而無論是制憲、行憲還是護憲,都必須在這個基本原則之下進行。確立憲法的基本原則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局限了憲法的適應性。如果社會發(fā)展或政治實踐超出了這個原則,那么就不是僅通過正常的方式,如憲法解釋、憲法修改等手段所能夠調(diào)整和解決的,必須重新制定憲法。這樣憲法在適應性上就有所欠缺。英國憲法缺少一個系統(tǒng)的理論體系的特征,從另一個方面說,帶給了英國憲法的高度適應性。英國憲法不必受那些抽象的意識形態(tài)的束縛,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的需要隨時改變憲法的具體內(nèi)容,拋棄那些不合時宜的東西,這樣英國憲法能夠更好的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性。
其次、英國的分權不明顯。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原則雖然是由英國人洛克首先闡述的,但是嚴格的分權原則從來沒有在英國的憲法上得到過貫徹。實際上英國人對分權并不是很感興趣。詹寧斯的話頗有代表性,“我們也不應認為權力分立本身就是自由的基礎,……是民主而不僅僅是分權維護了英國的自由。”他們所強調(diào)的是一種混合的權力觀。這種權力觀對三種國家權力不做嚴格的劃分,三種國家權力的配置根據(jù)實際情況不斷的調(diào)整。英國自光榮革命以來,伴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竟爭到壟斷階段,議會的權力也經(jīng)歷了由膨脹到衰落的過程。也正是這種靈活性的姿態(tài)加強了英國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適應性。
第三、不成文的憲法結構。構建一部完善的成文憲法典,是當代立憲的潮流。但是英國人從經(jīng)驗主義的觀點出發(fā),對制定成文憲法的作用感到懷疑。詹寧斯在談到這一點時說“任何人都可以草擬一部憲法,但只有在與政府有關者可能遵守它的時候,它才能成為憲法;如果他們不遵守它,那它就不是什么法。”英國人仍然自豪的堅持著不成文的憲法形式。這種立憲方式可以及時的把進步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并很方便的加以改變。而英國歷史上唯一的一次成文立憲的實驗(《政府約法》)最終以獨裁統(tǒng)治而告終,更加堅定了英國人走不成文憲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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